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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头目下线超120名至少判5年 据《京华时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意见,传销组织“头目”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可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意见,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可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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