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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下放后能享受退休待遇吗
北店头乡么家佐村一读者:
被下放后能享受退休待遇吗
1970年,我在县医院培训后,回到原来的峒龙公社卫生院上班,主管妇幼、计划生育等工作,每月工资12元。1977年,每月工资上涨至34元。
1980年,峒龙公社以压缩开支为由,将我和另外3名同志放假回家。只有6人的峒龙公社卫生院,只留下院长和会计。我们成了唐县惟一以压缩开支为借口下放的4名卫生系统员工。为此,我们不断向上级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请问,我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及退休待遇吗?
保定市唐县么家佐村 刘爱琴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
当事人系1970年由原峒龙公社从么家佐村抽到峒龙公社卫生院,协助开展妇幼、计划生育工作,工作期间村委会算当事人在生产队出工,计工分,卫生院每月给予12元补贴,1980年峒龙公社将当事人等4人下放回家。
当事人在峒龙公社卫生院协助开展工作期间的身份是么家佐村社员,而不是卫生院职工,待遇“工分+补贴”不是工资。同一时期各地身份是社员、享受“工分+补贴”待遇的还有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电影放映员、拖拉机手、卫生员等等,涉及人员众多、情况十分复杂,基本在上世纪80年代下放回家。
201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该通知中规定: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给养老补助,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通知下发后,与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同一时期,同样身份是社员、享受“工分+补贴”待遇的各类人员诉求其待遇的情况较普遍。
我们认为,当事人在峒龙公社卫生院协助开展妇幼、计划生育工作期间,身份是社员,享受的是“工分+补贴”待遇,与同一时期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情况相同,不适用《劳动法》,也不符合《社会保险法》中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因此不能办理“退休待遇”。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才能按政策为其落实相关待遇。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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