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送福 微博 网站首页
首页 农民博客 农民图片 农民视频 农民问答 农民超市 农民论坛 农民招聘 农民微博 农福频道 农评频道
头条 网罗 图话 监督 关注 话题 种植 养殖 农资 行情 加工 农法 情感 两性 劳动 顾问 说理 历史
您当前位置:农民互联网 >> 新闻频道 >> 午间课堂 >> 农民与法 >> 浏览文章
农民搜索

没证开摩托 摔伤谁负责

时间:2013年11月22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邯郸市读者赵先生问:半年前,我在一家商店选中一款摩托车后,向店主提出先试车再决定是否购买。店主没有问我有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也没有向我交代任何注意事项,便同意我独自试车。试车期间,我因失去平衡摔倒受伤,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花了1万余元,落下伤残。事后,我向摩托车店主索赔,他说我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缺乏操作技术却不事先说明,应当自己承担全部损失。请问,摩托车店主的说法对吗?
  秦皇岛市君德风律师事务所白延伍律师答:摩托车店主的说法是错误的,你虽然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但店主并非可以完全免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驾驶摩托车是一项危险的活动,涉及驾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摩托车店主在你提出试车时,应审查你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掌握你驾驶技术的熟练程度,向你作出明确的危险警示,告知你必要的使用方法,有必要时还应“陪驾”。摩托车店主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其作为经营者,未尽到法定的警示义务。摩托车店主作为经营者,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你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你明知自己无相关技术而不事先告知,你的过错大于店主,因此你对自己受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店主对你只需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热点排行
精选图片
    石家庄北跨战略实施
    初冬之际,走进正定县丁家庄村,村民们基本上把家都搬完了,祖祖辈辈在这里[查看]
    李克强在黑龙江考察
    [查看]
最新博文
最新贴子
最新求购
最新供应
农民互联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河北农民报主管 惠农文化传播主办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河北日报采编楼3层 邮 编:050013
  办公电话:网站0311-67563570编辑部0311-67562745发行部0311-67562175广告部0311- 67563195值班室0311-67562614传真0311-67563588
  驻地新闻热线:石家庄15933611158沧州衡水廊坊13503279812邯郸邢台13931037788保定张家口承德 13803279190
  Copyright 2013 nongm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1000132号 本网法律顾问: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健在线义务解疑、帮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