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读者赵先生问:半年前,我在一家商店选中一款摩托车后,向店主提出先试车再决定是否购买。店主没有问我有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也没有向我交代任何注意事项,便同意我独自试车。试车期间,我因失去平衡摔倒受伤,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花了1万余元,落下伤残。事后,我向摩托车店主索赔,他说我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缺乏操作技术却不事先说明,应当自己承担全部损失。请问,摩托车店主的说法对吗?
秦皇岛市君德风律师事务所白延伍律师答:摩托车店主的说法是错误的,你虽然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但店主并非可以完全免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驾驶摩托车是一项危险的活动,涉及驾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摩托车店主在你提出试车时,应审查你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掌握你驾驶技术的熟练程度,向你作出明确的危险警示,告知你必要的使用方法,有必要时还应“陪驾”。摩托车店主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其作为经营者,未尽到法定的警示义务。摩托车店主作为经营者,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你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你明知自己无相关技术而不事先告知,你的过错大于店主,因此你对自己受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店主对你只需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