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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一时冲动刺伤人 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

时间:2013年11月15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我因一时冲动,用刀刺伤了范大哥,触犯了法律,我感到非常后悔,希望范大哥能够原谅我,也恳请检察院、公安局的叔叔阿姨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日前,在秦皇岛市昌黎县检察院组织召开的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听证会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吴作出了深刻反省。
刺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吴,初中毕业。2013年3月30日,小吴家人与邻居因为扩建围墙占地问题发生纠纷,双方亲友多人发生争吵、打架。其间,小吴持刀将邻居捅成轻伤。
  案件移送到昌黎县检察院后,经过办案人员耐心地说服教育、细致感化帮助,小吴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综合考虑该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未满18周岁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等因素,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昌黎县检察院拟对小吴作附条件不起诉,并在决定正式作出之前组织召开了由政法委、关工委、司法所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听证会。
不起诉
  听证会由昌黎县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张志云主持。
  办案人首先通报了案件基本情况和拟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确定了6个月的监督考察期;犯罪嫌疑人小吴诚恳悔过,其法定代理人表示一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护教育工作;受害人当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愿意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司法所通报了对犯罪嫌疑人小吴的社会调查情况;其他应邀与会代表也分别表态发言,对检察机关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表示同意和支持,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积极举措,体现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人性化执法的原则,值得总结和推广。
法律链接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可以使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消除对犯罪前科的恐惧阴影,避免留下刑事处罚的污点,使其不致于因定罪而失去上学或就业的机会,可以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人,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将不需要进行到法庭审判环节的特殊对象和罪行分流出以往的刑事诉讼程序,有利于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也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
  秦皇岛市昌黎县检察院 王志芳 张磊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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