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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该还不还 逾期支付本息 无息借款到期赖着不还,出借人索要逾期利息获法院支持。近日,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3万元,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付王某逾期利息。
2012年3月10日,被告徐某向王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13年1月1日还清,并出具了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徐某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徐某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期限内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张家口市阳原县法院 李晓霞 张树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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