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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民政局:王某不具备补办伤残评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中“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个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所作出的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而当事人所提供的个人证明、退役后就诊资料等材料均不符合上述“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之规定,所以目前其不具备补办评定残疾军人伤残等级。 以上是保定市民政局对清苑县阎庄乡侯郎营村王某反映补办伤残评定等级等问题的调查答复。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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