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当前位置:农民互联网 >> 新闻频道 >> 午间课堂 >> 农民与法 >> 浏览文章 |
|
少年早恋 害人不浅不满16周岁的贾男和不满14周岁的贾女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开始谈恋爱。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在半个多月时间里发生3次性关系。又过一段时间后,双方产生矛盾,贾女家长报警。 案件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贾男在明知贾女不满14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贾男犯罪时不满16周岁,被平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刑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就是说,只要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按强奸论处。本文中的贾男与不满14周岁的贾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成年人来说,属于谈恋爱中的越轨行为或通奸。因为贾女属于未成年人,所以贾男的行为属于强奸。 少年早恋害人不浅,家长应教育未成年子女远离早恋,多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 承德市平泉县法院 李立新 (作者:李立新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
|
|||||||||||||||||||
农民互联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河北农民报主管 惠农文化传播主办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河北日报采编楼3层 邮 编:050013 办公电话:网站0311-67563570编辑部0311-67562745发行部0311-67562175广告部0311- 67563195值班室0311-67562614传真0311-67563588 驻地新闻热线:石家庄15933611158沧州衡水廊坊13503279812邯郸邢台13931037788保定张家口承德 13803279190 Copyright 2013 nongm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1000132号 本网法律顾问: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健在线义务解疑、帮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