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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早恋 害人不浅

时间:2013年09月22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农民互联网 【字体:


  不满16周岁的贾男和不满14周岁的贾女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开始谈恋爱。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在半个多月时间里发生3次性关系。又过一段时间后,双方产生矛盾,贾女家长报警。
  案件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贾男在明知贾女不满14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贾男犯罪时不满16周岁,被平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刑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就是说,只要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按强奸论处。本文中的贾男与不满14周岁的贾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成年人来说,属于谈恋爱中的越轨行为或通奸。因为贾女属于未成年人,所以贾男的行为属于强奸。
  少年早恋害人不浅,家长应教育未成年子女远离早恋,多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
      承德市平泉县法院 李立新
(作者:李立新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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