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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的公告 为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市场预期,保护棉农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公告2013年第20号,以下简称“《预案》”)的相关规定,2013棉花年度开始以来,市场棉价已经连续五个工作日低于国家公布的棉花临时收储价20400元/吨,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工作于9月9日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案执行区域 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13个省(区、市)。 二、收储棉花价格和相关要求 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价为标准级皮棉到库价格每吨20400元(公重),收储棉花颜色级、长度级、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轧工质量差价率按照《关于调整“中国棉花协会棉花质量差价表”的通告》执行。交储棉花的籽棉收购价不得低于中国棉花协会公布的籽棉收购参考价,不执行籽棉收购参考价的交储企业将列入行业黑名单,取消交储资格。交储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棉花贷款余额的,需提供农发行账户 三、收储棉花质量标准和要求 收储棉花要求为2013年度生产加工并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颜色级要求为白棉四级及以上,淡点污棉二级及以上;长度级要求为27毫米及以上;马克隆值级要求为A级、B级和C级C2档;长度整齐度要求为低档及以上;断裂比强度要求为差档及以上;轧工质量要求为中档及以上;条码在线回潮率或现场实测回潮率棉布包装单包低于10%,塑料包装单包低于9%;异性纤维定性检验低于10%;其它质量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2013年度临时收储棉花由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在承储库进行现场重量检验和质量核查。 交储棉花的质量由加工企业终身负责,在入库、保管和出库使用过程中,发现棉花质量问题,将由中纤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中储棉总公司将取消加工企业的交储资格。交储棉花必须标注异性纤维厂检定量结果,如果在出库环节,购买企业投诉异性纤维质量问题,中纤局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异性纤维定量检验,依据国家标准,将检验结果与加工企业标注异性纤维含量分档进行比较,检验结果每高一档,加工企业按照每吨700元赔偿购买企业,并承担相关检验和差旅费用。如果检验结果低于或者维持加工企业标注档次的,购买企业承担相关检验和差旅费用。 四、交储企业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备400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企业; 3、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交储企业资格申报,有关要求参见相关公告。 五、收储交易时间 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收储交易系统进行,收储交易从2013年9月9日开始,至2014年3月31日结束。棉花收储交易时间为每日16:00开市,至全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新的报价后结束。 六、交货期限 交储企业自成交次日起15天内将交储棉花运至指定承储库,以承储库初验合格并填报《储备棉初验入库单》日期为准,逾期未交的按照违约处理。 七、收储库点 收储库点和每日收储数量以中储棉总公司在中国棉花网和中国棉花信息网发布的详细资料为准。为了避免甘肃棉花回流新疆,加剧出疆运输的压力,甘肃省400型企业加工的棉花不得向新疆哈密等库点交储。 为了使加工企业均衡交储,有序入库,新疆地区将采取限时、限量的方式竞拍交易。中储棉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新疆400型棉花加工企业检验量(不能明显多于其加工能力)和承储库日均接收能力核定加工企业每月的交储数量,当月竞拍数量达到核定数量的企业将暂停其交易,确保成交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有序入库,具体数量另行公告。 八、违法举报和处罚 为落实国家收储政策,保护棉农利益,凡发现在加工过程中掺杂使假,或者以竞拍的储备棉、陈棉和进口棉冒充2013年度棉花交储,谋取不当利益,有关方面将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为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预案》和《中国储备储备棉管理总公司<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要求举报单位或个人实名举报,举报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传真相关单位,并留下联络方式,便于有关部门反馈意见。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传真:010-58519397转3005 中国纤维检验局 传真:010-51006141 中国棉花协会 传真:010-66053496 十、中储棉总公司联系方式 收储服务平台网址:http://shouchu.cncotton.com 咨询电话:010-59793586 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实施办法》、《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办法》和《2013年度国储棉入库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二O一三年九月九日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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