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县读者林钦明问:我家有一块地在矛某家附近,矛某有一块承包地在我家门口,这两块地的面积、水源条件等都差不多。为了方便耕种与管理,我和矛某想换着耕种,但村委会不同意。请问,我和矛某能自行更换耕地吗?
秦皇岛市君德风律师事务所白延伍律师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互换承包地耕种,只要不违背上述规定,换地行为即为合法。如果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而未报发包方备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双方互换土地的合同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