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是每个公民法定的身份证明,其法律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不,就因轻易向别人出借自己的身份证,王某某贪上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近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对肇事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8092.50元负连带责任。
王某某与李某在大厂县夏垫二手车交易市场倒卖二手车,二人在招揽生意时,有时会合伙买车,但是双方既无营业执照,也无合伙协议。2011年底,李某与王某某在车市内看上一辆二手小型客车,便用王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购车登记。此车购买后,李某一直使用及占有。2012年1月16日,在三河市燕郊电厂桥西路口处,李某驾驶该小型客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三河市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货车车主将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与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342.5元。王某某辩称李某只是借用身份证的关系,且在李某亲属起诉货车车主时,王某某为法院作证称王某某与李某是合伙购买,同意小型客车的车损由李某亲属一起并诉,自己不再因车损另行起诉。此案法院已经判决货车车主赔偿李某亲属车损27000元,有判决书为证。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驾车与原告所有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作为侵权人和车辆所有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按责任成担28092.50元。被告王某某与李某合伙购买了小型客车,应对李某驾车肇事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李某已经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王某某在李某继承人继承的车损27000元之外即1092.50元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
廊坊三河市法院 罗铮 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