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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去砍树,该怎么定性?

时间:2013年05月27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毁树
  大名县村民张某在漳河北大堤南下坡承包了一段防堤杨树。杨树的南边与高某的责任田相邻。高某以张某不让其在树下存放秸杆为由与张某发生矛盾。
  高某为泄愤报复,分别于2013年3月19日凌晨5时许、22日晚上7时和8时许,先后三次用锛和其他物品毁坏张某护堤林11棵。
  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毁坏的树木价值为1179元。
分歧
  此案在审查过程中,对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理由是:高某为了泄愤报复,故意用锛和其他物品先后三次将张某的11棵护堤林树的根部周遭砍至木质部,造成林树死亡,经鉴定毁坏的树木价值为1179元,符合数额较大。因此,高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应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其理由是:高某为了泄愤报复,将张某在漳河北大堤南下坡承包的一段护堤杨树中的11棵故意毁坏,造成11棵未成材杨树死亡,破坏了张某的正常生产经营。故高某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犯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理由:高某与张某发生矛盾后,虽然在主观上有泄愤报复的目的,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毁坏张某11棵成材护堤林的行为,主体要件也符合,但侵害对象的毁损价值是无法确定的。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公私财物全部丧失其价值和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
  而本案中,高某虽将张某11棵护堤林树毁坏,但这11棵树木的本身价值或使用价值并未全部或部分丧失,鉴定价值1179元,正是树木被毁时的本身价值体现,并非是毁坏价值。高某对张某11棵树木的毁坏只是将树木由活树变成死树,树本身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并未受到损失。
 高某行为造成损失是树木由活树变成死树,树木无法再生长、再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而这就未来再增加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不确定的,也是无法用鉴定方法确定的。也就是说高某行为的毁坏价值是未来的,不确定的价值,不是现实损失价值,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以现实损失为衡量标准的。故高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理由: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更蓄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之一如通过不同的方法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主观上,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不同的手段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
  而本案中,高某虽然为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而毁坏了张某的11棵杨树,但这种杨树是河堤防护林,并非速生林,其作用是一旦暴发洪水,减缓洪水对河堤的冲击,减小暴雨对河堤的冲刷,保护堤防。因此破坏的不是生产经营,所侵犯的客体也不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高某的行为毁坏了张某树木未来价值的可增长性,现行刑法对这种行为未予规范,依据罪行法定原则,不能定罪处罚。故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邯郸市大名县检察院 曹现革
(作者:曹现革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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