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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让我看女儿,咋办?廊坊市永清县读者习翠云问:
2008年,因与丈夫感情不合,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女儿随男方生活。 由于男方在法庭上表示放弃要求我承担女儿抚养费的请求,法院就没有判决我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离婚后,我非常想念女儿,就和男方提出看望女儿,男方和他的父母均拒绝我的要求。我到女儿所在的幼儿园去看望,幼儿园老师说,孩子的父亲和爷爷奶奶特别嘱咐过他们,不允许我看望,他们虽然同情我,但也无能为力。 离婚都好几年了,我一次也没有见到过女儿。我都快想疯了。我想问一下,男方有权力拒绝我看望女儿吗?我怎样才能实现看望女儿的心愿?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高卫东律师答: 你所说的看望女儿,在法律上称之为探望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目前,很多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就直接判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后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但也有很多法院就这一块没有进行判决。这主要取决于男女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是否对探望权进行了要求。不过,法院没有判决也没关系,你可以通过村委会、妇联等单位与男方沟通。这样比法院强行判决效果要好得多,也有利于你顺利地探望女儿。但如果男方和其家人坚持错误的认识,在有关单位协调下仍然坚持拒绝你探望女儿的要求,你就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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