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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摔坏手机,高价索赔是敲诈吗?大名县村民李某和张某同村,一起做收购粮食生意。今年3月24日中午,两人在本村一个小酒馆喝酒。喝酒过程中,两人为分钱多少发生争执,李某将张某打伤(轻微伤)。 此时,邻村的孙某从朋友家饮酒后路过酒馆,见他们打架,便上前劝架、调解,让李某给张某付医药费。李某不但不同意,还说孙某多管闲事。随后,孙某与李某发生了争吵,继而相互谩骂。 为了恐吓李某,孙某打电话叫来5个哥们。孙某因为过于气愤,再加上是酒后,当场将自己的手机摔坏,要求李某赔偿手机。 酒馆老板对此事进行调解,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孙某称其手机价值5000余元(实际购买时的价格为1500元),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为了避免事态的扩大,李某虽认为孙某的手机不值5000元,但只好答应孙某的要求。 本案在办案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就孙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不构成犯罪,此案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理由是:孙某纠集哥们来的目的只是恐吓李某,并不是为了后面的非法所得服务的,同时孙某当场摔坏自己的手机是由于过于气愤和酒后失态造成的,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李某之所以愿意最终赔偿孙某5000元,主要是酒馆老板的调解和促和。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孙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手机的损失,这是孙某已经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和故意,并且在摔坏手机前,纠集哥们前来助威,当时对李某已构成足够的威胁,李某是在恐惧心理压力下才被迫给了孙某50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孙某将自己的手机当场摔坏,并谎称其手机价值5000余元,而实际购买时的价格仅为1500元,赔偿已超出其实际购买价的3倍之多。此时,孙某已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其次,从客观方面看,孙某为了非法得到他人财物虽然未进一步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但此刻李某已知道孙某纠集哥们前来助威,若不从,很可能受到更大的伤害。 本案中酒馆老板调解行为根本无法消除李某的恐惧心理。同时李某当时已认识到孙某的手机不值5000余元,李某是在恐惧心理压力下被迫最终赔给了孙某5000元。因此,孙某的行为已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特征。综上,笔者认为孙某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邯郸市大名县检察院 李增芬 (作者:李增芬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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