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皇寺镇军刘庄村将一块荒山坡地包给两家,惹起对簿公堂、进京上访、村干部免职的麻烦;而代管各村公章的皇寺镇政府在未尽核实之责的情况下,乱盖军刘庄村委会公章,导致麻烦出现,相关部门却未追究责任。
“一个闺女许两家”
无辜百姓成冤家
看到“一个闺女许两家”,农民朋友都明白啥意思。而处在麻烦之中的军刘庄、皇寺镇政府更明白是咋回事。
2000年初,军刘庄村委会以喇叭广播、公开竞价的方式,发包了村南一块山坡地。村民杨艾民(继承人焦喜秀)以1550元获得其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50年,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此后十余年,杨艾民(继承人焦喜秀)依约经营承包地山坡地,部分栽种了杏树、枣树,这是军刘庄众所周知的事实。
变故出现在2012年4月,该村将村南大面积山坡地包给孙某搞“生态环境治理”,承包期限70年。在该村与孙某的“承包合同”中,有一块山坡地与10年前杨艾民(继承人焦喜秀)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地块出现重叠,由此引起争议。接着,孙某组织力量、动用机械等对争议的山坡进行整治开发、造田绿化,焦喜秀等竭力阻拦,两家由地里矛盾升级到对簿公堂,和谐邻里成了冤家。
从情理上说,孙某、杨艾民是无辜的,都是受害者,导致两家产生矛盾的根源是村干部不负责任、镇政府乱盖公章,这是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两份盖着村委会公章的合同
从何而来?
与孙某签订承包合同的村支书林建秋、村主任王小朝等是2006年上任的,在他们任职的5年间,杨艾民(继承人焦喜秀)一直承包经营着这块山坡。村干部心知肚明,尤其是村主任王小朝还在杨的承包合同上签了名字。那么,为啥“一个闺女许两家”?
4月24日,原村支书林建秋对记者说:“杨艾民的承包合同是我们上一届村委会签订的,我们跟孙某签订合同时发现,一是杨艾民签合同后没交承包费;二是杨艾民没完成合同规定的绿化面积,所以,我们认为他的合同作废了。”这是林建秋与孙某签订合同的原因之一。
现任村委会负责人林振虎的观点与林建秋截然相反,他表示:“在杨艾民承包的10多年里,不管有啥情况,村委会没有中止合同,说明他的承包合同一直有效,林建秋个人认为‘合同作废’是没有根据的,以‘合同作废’为由‘一个闺女许两家’,是故意让两家闹矛盾,搅得全村不安生。”
军刘庄村与杨艾民、孙某的合同上都盖着村委会公章,作为签订合同时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村主任王小朝对记者说:“村里与杨艾民的合同是2000年签订的,我是2003年任村主任。上任后,皇寺镇让各村规范承包合同,我拿着杨艾民的合同找上一届村干部进行核实,都认可杨艾民的合同,我就以村主任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名字。而该村与孙某签订的合同,我不知道合同的具体内容,也不清楚地界、范围,所以,没在孙某的合同签字。”
受山坡之争的影响,时任村主任王小朝已被停职,他和林振虎的观点大致相同,均称“林建秋与孙某签订的合同,没有召开党员、群众代表会,村委会4个人里3个人不知道详情”。林振虎说,合同签订前,林建秋等人拿着一份“同意孙某承包山坡地的《签名书》”挨家挨户找党员、干部签字,他“同意开发荒山”就在《签名书》上签了名。王小朝说:“那天,我在石灰粉厂干活,孙某等拿着‘签名书’来了,问我是否同意他承包山坡,我就签了个名。作为当时的村主任,我不说假话,签名时,没看到合同的内容。”
皇寺镇越俎代庖乱盖公章
岂能无责?
皇寺镇实行“村级公章镇政府代管”制度,理应尽到代管之责,而不是越俎代庖,在村委会不知情的情况下,替人家行使职权。因此,这次“山坡之争”与皇寺镇乱盖公章不无关系。
“合同”签订那天,王小朝因不知晓“合同”内容,有人多次催促他拿着合同到镇政府盖村委会公章,他坚决拒绝。原村支书林建秋对记者说:“我让小朝拿着合同到镇政府盖章,他说他有事,不想去,我就去镇政府找领导盖了村委会公章。”
皇寺镇党委委员陈建军告诉记者,出现山坡地重叠承包情况以后,引起了越级上访,镇党委免去村支书林建秋、村主任王小朝的职务,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正在等待法院的判决。对于镇政府乱盖公章一事,陈建军说,一是村支书没有向镇政府如实说明情况,属于欺上瞒下,这是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二是镇政府在村主任不在场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盖村委会公章,也有不妥当的地方。
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王其东主任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镇政府在军刘庄村委会既不知情也没参与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村委会公章,与孙某签订荒坡承包合同;事后,村委会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予追认(认可),因此镇政府代替村委会与孙某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目前,“山坡之争”仍在持续,而争议背后暴露出来的土地承包、公章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引人深思。对于此事下一步的进展,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河北农民报(农民互联网)记者李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