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阳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中的被告李某所驾农用三轮车虽未投保交强险,但法院依法判决其对原告的合法损失在交强险分项额度限额内予以理赔,不在理赔之列的依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1月19日,被告李某无证驾驶无牌证农用三轮车,沿阳原县辛堡乡南辛庄村由东向西行驶至出事地点,与沿南辛庄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张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阳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某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并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并要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温馨提示:驾驶机动车要尽到合理注意安全义务,并及时投保交强险,有选择性的投保商业险,才是对自己、对家人、对他人、对社会的负责。
张家口市阳原县法院 张爱东 姚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