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南宫市读者李明问:
我是城镇户口。乡下的父亲去世,留下了遗嘱:房子给我母亲,母亲由我来赡养。母亲现已去世,生前是我照顾的,身后事也是我打理的。母亲没有遗嘱,哥哥已经去世。三间房子在乡下,现在嫂子要卖房子,她有权处置吗?
遗嘱大致是这样的:我现有坐落在××的三间屋基地和两件砖瓦结构平房,其产权是由我与我妻子某某所有。我过世后,我的份额由我妻子某某所有(继承),儿子们因在生前未尽到赡养义务,故不得继承,包括两间屋内的所有用具。我的丧事处理由二儿子负责办理,其他儿子协助料理,他人不得干预。我的妻子在我去世后由二儿子负责赡养,直至去世。
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吴银银答:
首先,你父亲去世前已立遗嘱,因此他去世后应按遗嘱执行,也就是说房屋及屋内所有用具由你母亲继承。因此,你母亲拥有该房屋和屋内用具的完全所有权。
第二,你母亲未立遗嘱,她去世后应按法定继承由继承人继承属于她的财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母亲的财产应当由你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其中如果你大哥早于你母亲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他的子女代位继承。
第三,《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鉴于你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你母亲的遗产时,可以要求多分。
第四,虽然《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你大嫂没有对你母亲尽赡养义务,所以她没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房子由有继承权的人继承,你大嫂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