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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肥混配:要在科学合理上下功夫

时间:2013年04月10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农民互联网记者 李晓
  出场专家:郑斐能(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最佳施用期须同步
  农药用于防治作物有害生物或调节作物生长,肥料给作物提供营养,都是作物所需要的。当二者同时需要,这就是药肥混配的用武之地,也是该药肥可以混配的前提。
  作物有害生物的发生,往往与作物生育期有关。故可以根据作物生育期,或者其他一些物候指标,或者依据气象以往及预报数据把作物生育期直接“换算”为日期,制定出某年某地某作物用药的“防治历”。而肥料的施用也是根据作物不同生育期的不同需要。可见二者施用的规律有一定相通之处。
  从施肥的角度看,药肥种衣剂相当于种肥(属基肥);药肥混用在作物芽前进行相当于基肥;在苗后进行,相当于苗肥(属追肥);在生长期土壤施用或灌根,相当于追肥;在生长期茎叶喷雾,相当于根外追肥。
  农药各有效成分之间的混配同样有这个问题。日本大量的杀虫杀菌混剂,每一个品种都要保证所针对的虫害和病害具有基本相同的发生时期和防治适期,否则该混剂品种不成立。即使是相同防治对象的不同有效成分,只有防治适期吻合,才具彼此混配的意义。

  混配中药肥的相互适宜性或配伍禁忌
  药肥混配中药与肥的效果应该存在互不干扰、有损效果或者增加效能三种情况。
  互不干扰较为常见。
  有损效果主要是肥对药的影响。很多农药品种在碱性介质中易于分解失效,故碱性化肥品种与农药混配尤要慎重。也有不少农药品种有效成分与化肥(即使是非盐类的尿素)接触会分解。有的农药品种对金属离子,特别是重金属离子敏感,如苯并咪***类杀菌剂品种不能置于含铜离子的介质中。故微量元素肥料与农药混配也须慎重。还有的药肥混配会增加药害的风险。反之,化肥不能与某些农药品种,特别是强碱性药剂如石硫合剂、松脂合剂等混配。
  增加效能较多见,这也是药肥混配成立的原因。如酸性化肥品种有利于某些农药有效成分在介质中提高化学稳定性;内吸药剂的药肥混配往往可提高药剂的内吸效能;有的药肥混配可提高药剂在靶标上的沉降率和分散均匀性或其他作用,从而切实提高药效;有的药肥混剂以肥料取代填料,降低了成本,减缓了环境污染等;有的药肥混配因药剂抑制土壤中有关微生物活性而明显降低土壤里氮素的损失;还有的明显提高了其他营养元素的可溶性而易于被作物吸收等。但这些情况都要有实验数据或实践经验加以证明。
  严重影响效果的情况称作“配伍禁忌”。不允许配伍禁忌范畴的药肥混配存在。另外我国农药与化肥都普遍存在施用量过大的滥用问题,酿成突出的副作用事态,如农药的有害生物抗药性、农药残留、环境污染等,化肥的破坏土壤团粒结构、水体富营养化等,故一定要避免因药肥混配的配伍不当或使用不当导致或药或肥的过度施用。
  农药混配中有的混配药液不宜长久放置,须配成使用形式的药液后尽快用掉。这样的配伍一般不宜制为混剂,特别是液态混剂,只能现混现用。原因可能是影响有效化学稳定性,也可能是影响制剂的物理化学性质。

  登记注册
  药肥混剂须通过登记注册才能被允许生产进入市场。鉴于农药与化肥的登记各有主管部门,建议药肥混剂的登记事务要由这两方面的主管部门协同负责,终究农药与化肥各有自己的规律。甚至可以考虑要有农药与化肥两个登记号。鉴于药肥混剂中农药组分或化肥组分一般早有成熟的生产与应用经验,建议对药肥混剂的登记资料及登记手续要求尽量删繁就简,“从宽处理”,重点抓该药肥配伍的科学合理性。
  药肥现混现用无须登记,但它们也要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须有科学研究或生产实践作依据,有农业技术部门的指导,不可乱混瞎用,以免出现不良副作用。

力争研发具有较长市场寿命的品种
  药肥混配的发展,总起来看,迄今规模还不太大,品种还不太多。究其原因,一是可能这方面的市场前景的确有限;二是可能这方面科研工作不够,其发展缺乏坚实的基础。
  建议药肥混配的科研要在“科学合理性”上下功夫,找出药与肥应用技术内在规律的协同性,不求很快搞出系列品种或者大吨位品种,而要力争研发出几个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具有较长市场寿命的品种。另外,我国地域辽阔,农业生态区系及作物相、土壤类别复杂,可能要针对不同地区、土壤、作物,开发出个性化药肥混配品种,而非全国通用。

(作者:李晓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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