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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男方悔婚 女方也得退彩礼

时间:2013年04月13日信息来源:农民互联网 点击: 【字体:

3月26日,阳原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男方悔婚而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悔婚
  2012年2月,原告刘某(男)和被告陈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且定了婚。按照当地习俗,定婚当日原告方付给被告方彩礼现金40000元,彩礼经媒人过手支付给被告方,并写有婚约。订婚不久,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因性格不和,男方提出退婚,并且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却以男方悔婚不退彩礼为由不予归还,为此男方起诉至法院。
该案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是典型的农村婚约财产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女方不愿意返还彩礼主要原因是男方提出悔婚,男方有过错。
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既要注重法律规定的原则,又要考虑到民风民俗,所以坚持以调解为主。

调解
  于是,法官多次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告诉女方: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特殊性在于,一是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二是男方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并给被告讲解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原告方同意部分衣物的花费可不予返还。被告见原告做出让步,双方自愿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33000元。
说法
  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自古以来,人们就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婚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张家口市阳原县法院 李晓霞
(作者:李晓霞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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