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当前位置:农民互联网 >> 新闻频道 >> 午间课堂 >> 农民与法 >> 浏览文章 |
|
就算是男方悔婚 女方也得退彩礼3月26日,阳原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男方悔婚而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悔婚 2012年2月,原告刘某(男)和被告陈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且定了婚。按照当地习俗,定婚当日原告方付给被告方彩礼现金40000元,彩礼经媒人过手支付给被告方,并写有婚约。订婚不久,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因性格不和,男方提出退婚,并且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却以男方悔婚不退彩礼为由不予归还,为此男方起诉至法院。 该案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是典型的农村婚约财产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女方不愿意返还彩礼主要原因是男方提出悔婚,男方有过错。 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既要注重法律规定的原则,又要考虑到民风民俗,所以坚持以调解为主。 调解 于是,法官多次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告诉女方: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特殊性在于,一是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二是男方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并给被告讲解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原告方同意部分衣物的花费可不予返还。被告见原告做出让步,双方自愿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33000元。 说法 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自古以来,人们就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婚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张家口市阳原县法院 李晓霞 (作者:李晓霞 编辑:admin)
文章热词:
上一篇:开着车买东西 抽冷子偷手机下一篇:临时占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
|
|||||||||||||||||||||
农民互联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河北农民报主管 惠农文化传播主办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河北日报采编楼3层 邮 编:050013 办公电话:网站0311-67563570编辑部0311-67562745发行部0311-67562175广告部0311- 67563195值班室0311-67562614传真0311-67563588 驻地新闻热线:石家庄15933611158沧州衡水廊坊13503279812邯郸邢台13931037788保定张家口承德 13803279190 Copyright 2013 nongmi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1000132号 本网法律顾问: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健在线义务解疑、帮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