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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之初杜绝三种行为创业型企业在公司成立的时候,如果对于制度建设投入有限,为解决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一定要杜绝三种行为。 第一种行为是公司由A一个人挑起来,而给其他人以“干股”。比如一个注册资产为100万元的公司由三个人成立,实际上这100万元都是由A出的,A送给B和C各10%的“干股”。这种公司到最后分家的时候,很容易出问题。一方面是“干股”得不得到承认是个问题,另一方面,B和C各持有人10%的股份性质是赠与还是替持股都说不清楚。 第二种行为是公司在成立之初由别人***,在公司运转了三四年之后,所有股东根本都不知道章程是什么,尤其是高新技术入股。最好把无形资产各自占的比例在之前就约定好。曾有一家公司,在创业的时候有品牌,但是创业团队都不知道品牌的注册人到底是谁。如果那个注册人走了,公司无形资产就会损失。为防患于未然,最好在创业之初就把所有的事情约定清楚。 第三种情形现在很普遍,就是很多创业型中小公司的创始人有双重身份,既是股东,同时又是管理者和打工者。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相关企业多学学《公司法》,弄清楚哪些是董事会的权利,哪些是股东会的权利;另外,在公司章程上,董事会跟股东会的责、权、利也要分清楚。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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