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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公司:赔款支付后车主又反悔就沧州市献县乐寿镇臧桥村刘某反映保险赔付问题,天安保险公司答复:被保险车辆于2012年11月14日在湖北省宜昌市汉楚高速发生事故,产生施救费1860元,车辆损失9900元及部分路产损失。车辆损失主要是外观损失,不影响车辆行驶。按照公司规定车辆能够行驶的,公司不承担施救费,但车主实际发生了施救费1860元,公司按照当地情况与物价部门规定,核定施救费1200元。车主称其在当地产生900元修理费,提供了一张修理费发票,该费用的产生没有经过公司代勘公司的定损员核定,即在定损时并未涉及此部分,车主当时也并无提出异议,回到献县后也没有向公司定损人员说明此事。现在车辆已修理完毕,900元修理票据是否与本次事故有关无法证明。 2月16日,公司与车主沟通此案,同意施救费按照1860元给予理赔,但900元的修理费无法证明与本次事故有因果联系,不予赔偿,赔偿总额14000多元。但公司工作人员正常结案支付赔款后,车主又通知公司不同意此价格。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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