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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公司:赔款支付后车主又反悔

时间:2013年03月15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就沧州市献县乐寿镇臧桥村刘某反映保险赔付问题,天安保险公司答复:被保险车辆于2012年11月14日在湖北省宜昌市汉楚高速发生事故,产生施救费1860元,车辆损失9900元及部分路产损失。车辆损失主要是外观损失,不影响车辆行驶。按照公司规定车辆能够行驶的,公司不承担施救费,但车主实际发生了施救费1860元,公司按照当地情况与物价部门规定,核定施救费1200元。车主称其在当地产生900元修理费,提供了一张修理费发票,该费用的产生没有经过公司代勘公司的定损员核定,即在定损时并未涉及此部分,车主当时也并无提出异议,回到献县后也没有向公司定损人员说明此事。现在车辆已修理完毕,900元修理票据是否与本次事故有关无法证明。
  2月16日,公司与车主沟通此案,同意施救费按照1860元给予理赔,但900元的修理费无法证明与本次事故有因果联系,不予赔偿,赔偿总额14000多元。但公司工作人员正常结案支付赔款后,车主又通知公司不同意此价格。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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