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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公布2012年投诉典型案例

时间:2013年03月13日信息来源:河北农民报 点击: 【字体:

本报记者 张彦立
  根据河北省消协组织受理投诉信息情况统计,2012年全省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2485件,解决11925件,投诉解决率95.5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554186.43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139件,加倍赔偿金额469978.98元。
  根据消费者投诉发现,因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最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有增无减,汽车质量和售后服务成为新的投诉热点,网络、电视等邮寄购物维权难等问题比较突出。近日,省消费者协会筛选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现予以公布,希望对消费者有所启发,对商家有所警示。
威县农民投诉大棚模质量问题案
【案情】
  2012年11月,邢台市威县消费者协会接到章台镇北胡账村王某等50户村民投诉,称在威县章台镇某门市购进山东淄博市某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的56块大棚膜出现不流滴现象,造成蔬菜叶子腐烂,影响蔬菜生长。经现场查看,村民投诉情况属实。
【评析】
  大棚膜合格与否,一般情况下应该出具检测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商品受到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赔偿的权利。”
牛先生投诉商场销售空调以旧充新案
【案情】
  2012年3月,邢台市牛先生在电器行购买空调3台,共计2.3万元。当时销售人员称,挂机空调3月15日前安装,由于柜机空调是高端、新品、市场供不应求,所以时间长一些。在牛先生再三催促下,销售商在4月23日将柜机送到,其产品包装陈旧,破损严重,消费者便与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但配货员告知消费者说包装旧,机子是新的。柜机4月26日安装之前,打开外包装发现外机排风口积尘严重,散热片有损伤,生产日期为2009年10月,再打开室内柜机发现背后有明显磨损,生产日期为2010年3月,因此断定该内外机不是新货。消费者当即与该商场负责人联系要求更换柜机空调,必须保证是原装新机,当场开箱验货。在5月15日和5月22日销售商分别给消费者换过两次,仍是上述情况出现的旧机器,并未更换新机。消费者不满。
【评析】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该商场在消费者购买空调时,没有履行诚实告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该商场在销售空调时应当将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
赵先生与4S店汽车维修纠纷案
【案情】
  2011年7月,行唐县赵先生在石家庄北二环汽车贸易园河北德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名爵MG6汽车一辆,裸车12万元。2012年2月26日在行唐县境内行驶中发动机突然熄火,后经4S店拖回石家庄维修,4S店认为加汽油不达标准造成发动机损坏,维修费应由车主自己来支付。车主认为车辆共行驶23000公里,还在质保期,维修费15300元应厂家承担,不应让车主来支付。后经双方协商,维修费降至8000元,车主认为不合理、不合法,于是将其投诉至河北省消费者协会,让厂家免费更换发动机。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维修费用的问题。消费者所购车辆还在质保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使问题得到解决。
李先生投诉网购手机存在瑕疵案
【案情】
  2012年2月,李先生来承德市隆化县消费者协会反映,称在几天前通过淘宝网以81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一部,购买后即发现内外屏颜色不一致,且在通话时有杂音。李先生到该品牌指定的当地维修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检验后认为“这部手机是翻新机,不在维修范围之内。”李先生要求退货,但遭到了拒绝。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经销商把翻新机当做新机提供给消费者,既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侵害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违背了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经销商无理由拒绝。
梁女士投诉轿车车门漏雨问题案
【案情】
  唐山市梁女士投诉称于2011年12月从唐山某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2012年7月和8月相续出现漏雨现象,找到4S店进行检查,经淋水实验确定为车门防水存在质量问题。车主与4S店协商,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据此梁女士有权要求经营者对因车质量问题导致漏雨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张先生索赔饮水机自燃造成损失案
【案情】
  2012年1月,张先生在唐山玉田县商场购买了一台饮水机。2月,买回不久的饮水机突然出现了内燃,而且机体燃烧时所产生的油烟,将他室内物品都熏得漆黑,电视机播放出的图像也不清晰了。经多方查找,也未能查出起火缘由。张先生找到商家要求给予赔偿,可由于起火原因不明,商家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评析】
  本案中,商家开始不赔偿的理由是因为消费者拿不出饮水机内燃的证据,但饮水机燃烧是客观事实,那么商家就应该拿出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张彦立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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