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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履行少 得到遗产就该少
“养老送终”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孝道。日前,卢龙县法院审结一起继承案,因亲生儿子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较少判决比其他女儿少分遗产。
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后生育五女一子,张某是惟一的儿子。张先生和王女士先后去世,因遗产分割问题,五个女儿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父母留下的房产,并称因张某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张先生与王女士生前因赡养问题曾起诉六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后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赡养协议。
因张某不按时给付父母赡养费,法庭曾多次强制执行。张先生与王女士在世时,张某很少看望父母。
张某辩称:“父母在世时,我帮着种地;父亲生病时,我送到医院医治。我也履行了一定的赡养辅助义务,并不是未尽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生前,张某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虽然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是由于与姐妹之间的矛盾,未尽到生养死葬的孝道,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予少分或不分。
秦皇岛市卢龙县法院 赵文阳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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