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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开摩托 出事担全责
2012年3月30日,王乐酒后驾驶摩托车载着其妻李华,在张家口市桥西区逆向行驶至一路口时,与张晴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王乐、李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张家口市交警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抽血检验,王乐血液酒精含量291.4mg/100ml,为醉酒驾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晴的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李华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抢救,因脑干损伤、全身多处骨折,住院七日后死亡。
在李华住院期间,其父母以李华为原告,王乐、张晴及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桥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48986元。4月7日,李华死亡,原告变更为李华父母。自此,引发了一刑一民两起案件。
7月2日,王乐因醉酒驾驶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7月27日,经桥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就附带民事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原告即撤回对王乐的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审结后,民事案件继续开庭审理。被告张晴辩称其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于二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张晴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由于被告张晴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原告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被告张晴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损失12万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晴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作出维持原判判决。
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虽然给不少贪酒的司机敲响了警钟,但在现实生活中,酒后驾车仍然屡见不鲜。因此,醉驾必用重典,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雷德亮 王红欣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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