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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癌症村”还须法治

时间:2013年02月22日信息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 【字体:

  环境正义是人的生存之本。从根本上说,化学品污染防治同其他的环境治理一样,都需纳入立法系统的规制当中。

  日前,环保部发布《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称有三千余种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严重,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癌症村”等严重的健康和社会问题。

  环境虽已成为最受关注的公共话题,但人们的目光主要集中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地方,像化学品污染这种危害更直接、更严重的现象,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支撑,尚未引起全社会应有的警惕。可资佐证的事实是,那些在发达国家早已淘汰或限制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在我国仍有规模化生产和使用,且很大程度上并未进入环保运动的视野。更让人害怕的是,对这些犹如“身边定时炸弹”的化学品,政府部门并不清楚其生产和使用的种类、数量、行业、地域分布等信息。

  规划对化学品污染现状的披露是客观而惊悚的,其将确定58种(类)化学品作为“十二五”期间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对象,拉开了政府专项环境治理的大幕。与此同时,环保部还明确规定涉重金属企业将被强制投保,并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这意味针对化学品污染的环境治理,已经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作为环境问题中的“恶性肿瘤”,化学品污染由于牵扯地方利益、企业利益,要想切除无疑面临着巨大的阻力。以往的环境执法之所以陷入疲软状态,关键就是薄弱的执法力量难以抵挡利益的“合谋”,最终牺牲的还是公众的环境权益。

  环境治理必须走法治化道路,而要实现执法的优良效益,显然不能单靠执法主体一方。美国等国家的环保历程深刻说明,对于环境正义的追求与捍卫,最终极也是最有力的能量在于民众,只有通过现代公民的环境正义运动,才能改变政府执法的式微状态,将环境治理逼入常态化的法治轨道。就此而言,当前防控化学品污染最紧迫的事,乃是政府对基础信息和风险底数的准确收集与公布,以此扭转环保中信息的不对称,推动公共意识的觉醒,掀起强劲的环境正义运动。

  环境正义是人的生存之本。从根本上说,化学品污染防治同其他的环境治理一样,都需纳入立法系统的规制当中。当前我国环境法一个很大的问题是环保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造成污染的企业和监管失灵的地方部门缺乏严密的责任设定和追究,公众的环境权利缺乏明确而周延的立法保障,“环境状况恶劣的社区”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和表决权,容易造成诸多环境不公。因此,解决环境问题也需从消除两极分化着手,通过“平权”运动将环境正义运送给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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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致个别地区出现“癌症村”


  近年来,全国多地频发化学品污染环境事件,而被疑因受到污染出现“癌症村”的报道也频频见诸媒体。但是,长久以来,还未有证实环境污染导致“癌症村”的出现。2月7日,环保部印发了《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其中明确表示,因受有毒化学品污染,个别地区出现“癌症村”等严重的健康和社会问题。

  现状

  个别地区出现“癌症村”

  规划表示,我国目前仍在生产和使用发达国家已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的部分有毒有害化学品,此类化学品往往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蓄积性、遗传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性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长期或潜在危害。

  近年来,我国一些河流、湖泊、近海水域及野生动物和人体中已检测出多种化学物质,局部地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内分泌干扰物质浓度高于国际水平,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多起急性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多个地方出现饮用水危机,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癌症村”等严重的健康和社会问题。

  据介绍,近年来,由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以及非法排污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频发。

  2010年以来,相继发生紫金矿业(601899,股吧)泄漏污染事件、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陆上输油管道爆炸火灾引发海洋污染事件、杭州苯酚槽罐车泄漏引发新安江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不良社会影响。

  分析“癌症村”出现转移趋势

  作为一名媒体工作者,2009年,媒体人、公益人士邓飞曾对中国“癌症村”进行过调查报道,并根据公开资料制作了《中国癌症村地图》。昨天,邓飞表示,当时“癌症村”还只出现在中东部个别地区,目前已有向中西部转移的趋势。

  邓飞称,中西部地区此前发展相对落后,污染致当地的生态发生变化,而农民环保意识缺乏,话语权也更难找到表达的渠道。其次,污染企业是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针对举报往往重视不够。此外,污染企业一般都在水源周边,所以河流两岸污染较多,河水的流动带来更大的污染。环保部曾公开表示,1.8万个化工厂建在中国的河流两岸,他建议,应要求各地公布化工厂地点、数量、污染排放量。

  邓飞建议,应加强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应垂直化管理,才能制约企业和地方政府;其次,放开公益诉讼;第三,要帮助企业建立环保体系,对积极保护环境的企业,应该给予税收减免或财政支持,为企业减负。

  追访

  要继续为活着的和死去的孩子讨说法

  直到现在,河北省大厂县夏垫村村民冯军,依旧四处奔波,为他6年前罹患白血病去世的女儿讨说法。他认为,村子附近一家冷轧板带厂产生的污染,是致使女儿患病的罪魁。他的妻子带着二女儿离家出走。“我现在是家破人亡了啊!”

  1998年,冯军在夏垫村承包鱼塘,一家四口生活相当不错。2000年,鱼塘旁矗立起一座冷轧板带厂,原本平静的生活被噪声、污水、粉尘所打破。2006年3月,冯军的大女儿被确诊为急性白血病M5型,次年6月病逝。冯军将女儿的死归因为冷轧板带厂排放的含砷、锰的污水污染了自家水井,导致女儿患病。

  2006年3月27日,冯军将自家井水样本送往河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廊坊分中心检测。报告称:送检水样总砷超标2.95倍,总锰超标3.8倍。冯军的小女儿又在医院被验出白细胞增高、血小板降低。此后,冯军便拿着检测报告向有关单位反映地下水被污染的情况。

  昨天,冯军告诉记者,他从2006年起一直在鲍邱河沿岸癌症村做相关数据调查,他搜集到鲍邱河沿岸因癌症死亡的人数超过60人,但这个数据始终没有得到官方承认。几年内,冯军曾起诉金铭公司,起诉当地政府部门,但每次都是败诉,“企业是当地的政绩,我斗不过”,冯军这么认为。

  如今,冯军已经回到老家,在离鲍邱河稍远的大厂县二里半村居住。他有时会外出打零工挣钱用于维权,“要继续为活着的和死去的孩子讨说法”。

  冯军说,这7年他从未灰心,“该失去的都已经失去了,我希望能追究污染公司、当地政府、相关人员的责任,更希望这种人为的污染不要再发生”。

  溯源

  我国仍在用国外淘汰化学品

  虽然环保部发布的这份规划并未就“癌症村”进行具体表述,但规划中也明确指出,目前,我国化学品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环境污染和风险隐患突出,发达国家已淘汰或限制的部分有毒有害化学品在我国仍有规模化生产和使用,存在部分高环境风险的化学品生产能力向我国进行转移和集中的现象。

  规划说,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释放与转移控制、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等方面缺乏规定,对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的限制生产和使用等缺乏措施,针对性、系统性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制度和政策明显缺失。

  此外,化学品环境管理基础信息和风险底数不清。相对于化学品环境管理需求,我国目前存在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种类、数量、行业、地域分布信息不清,重大环境风险源种类、数量、规模和分布不清,多数化学物质环境危害性不清,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质的排放数量和污染情况不清,化学物质转移状况不清,受影响的生态物种和人群分布情况不清等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意识、水平、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

  治理

  58类化学品将重点防控

  规划透露,我国现有生产使用记录的化学物质4万多种,其中3000余种已列入当前《危险化学品名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规划根据环境风险来源和风险类型的不同,确定3种类型58种(类)化学品作为“十二五”期间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对象;“十二五”期间以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纺织业等六大行业及煤制油、煤制天然气、煤制烯烃、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等新型煤化工产业为重点防控行业。

  对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数量较多、化学品生产使用量较大、地理位置生态环境较为敏感的区域,“十二五”化工行业规划重点发展的区域,风险防控基础设施和监管措施尚需进一步提高的区域,列为重点防控区域。

  同时,重点防控具有较大环境风险和潜在危害的生产、使用、储存和排放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对重点防控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施环境管理登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监测监管、完善应急体系等措施,提高防控水平,降低环境风险。

  高危企业将推环污强制保险

  本报讯昨天,环保部发布了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及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石化行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企业投保将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及上市等环节相联系。对应投保未及时投保的企业,暂停受理相关资金申请,并将未按规定投保信息,提供给银行,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反之,积极投保企业,也将在相关环节予以倾斜,并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孙雪梅王硕牛颖惠

(作者: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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