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沙河市的郝建华问:政府部门安排占我们村的土地进行农业示范园等项目的开发,但村民说这是“以租代征”非法占地。我对土地法不太明白,请问什么是“以租代征”?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近年来凸现的一种违法新形式。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以租代征”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最大经济效益,纷纷采取与村委会或者村民直接签订土地租用(承包)合同,在支付租金和赔偿青禾苗费后,不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就开工进行建设,某些基层政府为了财政收入,自愿成为帮凶,使得这种非法占地很难查出。
“以租代征”主要有6种表现形式:一是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二是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三是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四是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五是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六是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规定:“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