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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男子不服罚单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获判胜诉

时间:2013年02月18日信息来源:中青报 点击: 【字体:

“撤销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对王喜保的处罚决定书。”2013年1月1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市民王喜保状告临汾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处罚程序违法”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值了!”站在原告席上的王喜保长吁一口气。

2012年5月,山西省临汾市民王喜保驾车在临汾市区街道上逆行,被当地交警支队特勤大队的一名协警查扣,并出具了一张200元的罚单。但较真的王喜保却认为交警支队特勤大队“程序违法”,将后者告上了法庭。

王喜保说,他打官司不是为了这区区200元,要争的是这个“理”。

协警开出高额罚单

“我以前开车从来没有被罚过,真的。”王喜保是一个有20多年驾龄的60岁老司机,现在拿的是A2驾照,他对自己从未领过罚单的纪录非常看重。

2012年5月10日10时30分,王喜保开车驶出家门。家门口的小街是单行线,只能由北向南行驶。而就在家北边不到100米处,就是一个十字路口,可以拐进市区主干道。平时王喜保的驾车路线都是出门后先由北向南行驶绕一圈再驶上主干道。那天,他出门时已是10时多,路上车不多,他选择了逆行,右拐由南向北而行。

刚行驶了不到50米,王喜保就看到了路边出来一个交警模样的人,心想真是“有点儿背”。他知道自己逆行是违规行为,满脸堆笑向警车跑去,刚到跟前,那人伸手递过来一张“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面写着“罚款200元”。

王喜保极力保持着笑脸,和开罚单的人开玩笑说,“太贵了点吧……”那人没有听他接下来的话,一句“就是要罚款”后,将罚单递到他手中要求签字。

王喜保觉得这样的执法是不是“变了味”,交警的目的是维持秩序,纠正违法,而现在似乎变成了“一切都是为了罚款”,尤其是自己这次违章处理时,交警既没有告诉他根据哪条哪款作出的处罚,也没有听他申诉。

王喜保“较真了”。他翻看了自己手中的罚单,上面的处罚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他在网上看到,《道理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王喜保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有“警告”、“20~200元的罚款”,自己违章是肯定的,但这次违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堵塞交通,自己态度也很好,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口头警告放行的,即使罚款,为何自己被处最高额度的罚款呢?

他找来更多的法律书籍查看,在公安部颁发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第4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他认为,这是交警作出处罚的必要法律程序,而那名交警模样的人在处罚自己时却没有这样做,属于“程序违法”。

他注意到,在他领取的罚单上,落款为“陈杰”,这也让他感到疑惑:“陈杰我认识啊,但当时处罚我的那名交警根本就不是陈杰。”事后他得知,处罚他的人是协警,“正式民警不在场,协警拿着他签字的罚单处罚,这也是程序违法。”

2012年5月25日,王喜保向临汾市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6月27日,临汾市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王喜保提出的“程序违规”没有正面回复,只是强调他逆行的违法事实确凿,维持原处罚决定。

2012年7月,他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临汾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以其“处罚程序违法”,要求其撤销这张200元的罚单。

“我总要看看权力和法哪一个大”

开庭前,法院依照惯例调解,交警方面提出“给你几百块钱撤诉”的方案,但拒不认错的态度让王喜保铁定了心,这个官司必须打下去。2012年10月9日,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喜保败诉,维持原处罚决定。

王喜保争“理”的想法得到了一位老友的支持。66岁的张连生是王喜保多年的朋友,退休前曾从事交通运输方面的工作,对这方面法律比较熟悉,他力挺王喜保:“我来给你当这个代理人,咱继续上诉。”他们又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我总要看看权力和法哪一个比较大一点。”有了老友的支持,王喜保毅然决然继续打官司。

张连生重新为王喜保拟定了“代理词”,在这份代理词中,明确提出临汾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执法资格存疑、程序严重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这份代理词的最后,张连生写下这么一段话:“个人是弱势群体,许多类似的行政执法当事人迫于执法机关的权势,敢怒不敢言,我们‘言’了是相信贵院会伸张正义,为民做主。”

王喜保说,这句话是他和老张心里憋了很久的话。庭审中,张连生也一直不断在强调“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

2013年1月18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对王喜保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处罚程序违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虽然法院判交警处罚错误,但直至今日,没有任何交警部门向王喜保认错,几次开庭,他不但没有看到交警队的负责人到场应诉,甚至连证据提交时都是书面材料,那个处罚他的人也一直没有露面。

“我们打这场官司,是想让交警真正认识到这个事情,纠正他们的违法处罚。如果他们在第一次这样处罚别人的时候就有人站出来指出他们的错,或者到法院去诉讼,很可能现在就规范了,正因为大家谁也不站出来说个公道话,才使得他们在执法时违法,把潜规则变成了公开的规则。”王喜保说。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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