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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农资纠纷如何风险防范?

时间:2013年01月04日信息来源:农资市场 点击: 【字体:

  伴随农资市场的繁荣,一些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相应产生,并且随着农资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农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供需双方由此而产生的农资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作为一名长期在农业大县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笔者从大量实践中认识到此类纠纷将越来越多的农资经销商推到矛盾的风口浪尖。作为绝大多数农资生产商与农村种植户之间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广大农资经销商如何在这样的大环境中有效减少、避免与农户之间就此类纠纷所带来的风险,给自身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显得尤为重要。


  农资纠纷让经销面临巨大风险


  就现有农资市场、特别是广大农村农资市场而言,虽早已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但由此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随之突现出来。在计划经济时代,因对农资实行专营,进货渠道比较规范,农资质量相对稳定,所以在一定时期内,今天所频频出现的农资质量纠纷还是比较罕见的,但是这种呆板的经营方式明显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的农资经营模式被打破,农资经销行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迅猛发展,与之同时由于农资经销商准入门槛较低,不可避免的使一些缺乏专业知识、经营理念落后,甚至盲目经营者纷纷加入农资经销的洪流之中。由于这些农资经销环节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使一些农资生产者有机可乘,将一些假冒伪劣农资投入市场,给广大农资用户造成损害,同时也使农资经销商本身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现实之中,因农资引发的问题主要是农资质量问题,相应此类纠纷也就主要发生在农资经销商与农户之间。近三年河南某县法院所受理的150余件中全部属于农资质量所引起,而农户起诉经销商赔偿的占143件,其中又以种子、化肥、农药质量纠纷最多。当然,作为广大农户维权最后一道维权屏障的诉讼案件,仅是农户维权案件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案件还是通过工商、技术监督及基层政府或者基层组织得以解决的。但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解决,其结果绝大多数是以农资经销商对农户进行赔偿了结。


  农资纠纷案件以农户赢得官司而告终


  2011年7月份,笔者曾代理一个乡镇三十余家农户的集体索赔案件,他们因在本乡镇一种子销售站购买的玉米种子,种植后到乳熟期发现玉米植株大多不结棒,即使结棒也很小且籽粒极少。致使他们的一百三十余亩玉米近乎颗粒无收,在基层政府出面与经销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受害农户作为共同原告将该经销商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损失系被告出售的伪劣种子所致,虽然被告也向法庭提交了证明其进货渠道的合法性以及种子符合质量标准的相关材料,但是并未影响法院对其销售给农户的系伪劣种子的认定。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各原告损失共计十一万余元。当然,这只是对农户自身损失的赔偿,如果其他职能部门介入的情况下,经销商可能还要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


  这些事实说明,虽然农户的维权会经历一些波折,但是就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价值取向而言,无疑会使受到假冒伪劣农资危害的农户成为最终的赢家,所以这就提醒广大农资经销商正视这种客观存在并且会愈来愈多的风险,并采取积极的措施来最大限度避免来自于这种风险的损失。


  经销商如何避免索赔风险


  一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


  由于经销商只是作为农资生产商与农户之间的桥梁,农资生产商的供货质量直接关系到经销商的风险大小,所以要对供货商提供的农资质量有足够的防范意识。目前是状况是一些农资经销商经营规模较小,甚至好多还停留在“夫妻店”、“代销店”的经营状态,而一旦发生农资对农户造成损害,一般损害面积较大,即使一个乡镇甚至一个村就会造成少则几十亩、多则上百亩甚至上千亩农作物受损。这种损失理赔起来对一个小规模的农资经销商来说无疑是难以承受的,搞不好就会导致倾家荡产。这就需要尽快改善自身经营理念,努力提高自己科技水平,以增强对农资质量的判断能力,增强品牌意识,摆脱盲目经营。在此基础上,逐步走上专业化经销之路,通过不断扩大规模来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从而在整体上增强自己的抗风险能力。一些规模较大的农资生产商已经着手通过投保质量责任险以转嫁风险承担和提高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现在方兴未艾的“农资连锁”营销模式,这些都为农资经销商下一步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值得广大农资经销商利用和借鉴。


  二是尽量分散风险,避免自身承担不利的后果。


  通过学习研究掌握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在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学会尽量分散风险,尽可能避免自身承担不利的后果。随着农户维权意识的提高,农资纠纷越来越多,在农资销售过程中,只要农户使用农资后出现了异常情况,无论什么原因,农户都会先找经销商进行解决。即使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农资纠纷,原告也往往只是将经销商列为被告,因为这样既可以避免起诉生产厂家给原告带来诉讼管辖权方面的不利,又可以减少自己的诉累。


  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也做了类似规定。所以作为农资经销商,要有效利用法律上对自己有利的规定,将生产环节产生的质量问题让生产商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从专业的角度对生产厂家和产品进行甑别。


  经销商自己有足够的法制观念,从专业角度对生厂家及其提供的农资进行慎重甄别,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业务合同的签订、业务台账的记录、样品的保存等环节,一旦出现可归责于生产者的农资质量纠纷所产生的赔偿、自身维权费用等损失,即可及时有效地向农资生产商追偿或索赔。特别是与农资生产商签定的合同,作为信息量最大、反映购销双方业务内容最全面的载体,是农资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有力的书证,现实案例中不乏农资经销商因忽视合同效用、不对农资生产商资质谨慎甄别的情况下就盲目接货,导致被农户索赔时无法查找农资生产商的情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此情况下因农资质量问题产生的赔偿损失只能由农资经销商自己承担。


  目前,以进一步扩大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土地流转正在各地蓬勃展开,过去多以小户经营的土地管理者将逐步被一些种植大户所代替,这些种植大户无疑在对农资的需求上有更高的要求,专业化、规模化的种植结构将会使农资经销商与种植户之间的农资纠纷进一步增多,这就要求农资经销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面对经营中的风险与挑战。

(作者: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黄喜全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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