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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长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判案
我于2013年1月8日因宽城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办理房产证提起诉讼,2013年2月26日在宽城法庭开庭审理,3月4日法庭作出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我1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5月14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张庭长通知我5月24日开庭,本上诉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就是一个简单的违约案子,可是开庭结束后法庭没有告诉宣判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第十四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到现在已经8月多了,我每次打电话,庭长都是说“快了,等着吧”我就纳闷了,都已经开完庭两个多月了,他们在等什么,难道不到法定期限三个月就不判吗,现在的日期还没到三个月吗,还是有其他什么特殊原因,。。。。。。。?
我记得《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二条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九条 其他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以前,向院长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院各类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距案件审限届满前十日,立案庭应当向有关审判庭发出提示。对超过审限的案件实行按月通报制度。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难道这些法规对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使用,还是有什么难言之隐不便于表达,如果有延期审结的法定原因为什么电话中再三追问也没给出一个明确答复?!
我请求有关领导认真调查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以便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我一个公道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长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判案 我于2013年1月8日因宽城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办理房产证提起诉讼,2013年2月26日在宽城法庭开庭审理,3月4日法庭作出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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