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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2009/10/29 21:22:00|by:loveylq7758]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么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
    简单说,合作社就是把许多农民的农产品集合起来出售,卖一个好价钱,当然也可以集中采购生产资料,把价钱降得更低。这样的话,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同时由于生产规模大,获得技术服务方便,产品的质量更好,这就是办合作社的好处。 
    比如说养猪的农民,一家一户分散养的时候,在抓小猪、买饲料、防疫、卖大猪的时候,都得自己去市场上办这些事情,交易的成本也很高。但是如果大家合在一块儿的时候办,由于集中起来了,那么抓小猪的时候,买的时候要多,买饲料的时候买的数量大了,这样的话,价钱就有可能便宜。防疫集中起来进行也方便了提供服务的人,同时服务的质量也可能更好,服务的价格也可能下来。到卖大猪的时候猪多了,卖的方便、卖的价格也就高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并呈现出多样性,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这些组织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具有不同特点,有的已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调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些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标签:农民文化报     阅读次数(154) | 回复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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