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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之后 差点把我气死 中国啊 中国[2009/11/8 14:14:00|by:liuyalin]

与大法官论辩贪污贿赂罪起刑点


文/刘植荣


2009年11月4日,中国新闻网转载《重庆晚报》刊文《最高法院副院长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文章的主要观点是:中国经济发展了,对贪官也该放宽了;中国的贪官太多,所以要提高起刑点,贪污受贿5000元不再追究。这样的观点如果出自贪官之口,这不足为奇,也不值得反驳,可这出自最高法院副院长之口,出自在中国排在前两三名的大法官之口,出自最顶尖的法律权威之口,这就不得不让人触目惊心,不得不让人和他理论理论了。我在此就挑战这个法律权威,和这个在中国数二数三的大法官论辩一番,也可在“中央一套”面对全国人民进行公开电视辩论。



张军大法官提出以上论点,不仅暴露了自己法律知识的肤浅,也在为贪污贿赂开脱罪责,为腐败分子大开绿灯,打击了人民对政府治理腐败的信心。这种“让贪官快,让百姓痛”的论调可以搞乱中国的法律秩序,可以让中国无公正、正义可寻。



张军大法官认为,贪污贿赂可以受惠于经济的发展。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也就是贪污受贿多少法律该管)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这位大法官说:“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数额几百万元的数目并不算大,几千万元甚至一两个亿的也有。”


呜呼,张军大法官认为“贪污受贿数额几百万元的数目并不算大”。“几百万”对他也许不算大,对贪官也许不算大,可老百姓几辈子才能挣这么多钱呀?他说“几百万元的数目并不算大”,要提高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要提高到多少,既然“几百万元的数目并不算大”,那就可能提高到几千万!这样,贪污贿赂在几千万以下的就不是犯罪,就可以光明正大、毫无顾忌地去贪污、去受贿。恐怕这样的法治思想在世界人类历史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这位张军大法官还认为,惩办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不公正”。张大法官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我走访了这么多国家,第一次听一个大法官出来为犯罪分子含冤!真想不通,“贪污几万元,法院依法判处”这怎么就“缺乏社会公正性”了?难道让贪官逍遥法外就是对社会的公正?他说这话是站在谁的立场上?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还是站在贪官的立场上?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还是“最高贪官法院”的副院长?要知道,不惩处邪恶,就是践踏正义。贪污受贿几万不受追究就是对正义的践踏,是对人民的最大不公正。


盗窃犯逍遥法外的太多了,照他的逻辑,那对被判刑的盗窃犯也不公平,应该提高盗窃罪的起刑点,盗窃500元不应该追究,要提高到盗窃几百万元才立案。强奸犯也有很多逍遥法外的,照他的逻辑,那对被判刑的强奸罪也不公平,应该提高强奸的起刑点,强奸一个两个不应该追究,要提高到强奸N个女人才立案。杀人犯也有逍遥法外的,照他的逻辑,对被判刑的杀人犯也不公平,应该提高杀人罪的起刑点,杀一个两个不应该追究,要提高到杀N个人才立案。按照他的逻辑推论下去,可以看出这位大法官先生实在是有点“法盲”,真是无法无天,信口雌黄。


张大法官还认为,下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不是人的错误,而是法律的错误,应该修改法律。他说:有不少地方司法机关自行将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提高到了10000元、50000元,甚至更高,于是,他就认为应该修改法律,提高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这位大法官发现下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行为,不是积极去查办、惩处罪恶,而是要修改法律,让法律宽容人的罪恶。何等荒唐的逻辑!


其实,中国的《刑法》几次调高贪污贿赂罪的起征点就是个错误。为什么在1979年以前腐败问题没有现在这么严重?那时的法律严不能不说的一个原因。按照那时的法律,贪污受贿一元钱也属违法。世界反腐公约提出的对腐败“零容忍”,就是说在贪污上没有宽容的余地,贪污多、贪污少都是贪污,都损害了廉正,在“反贪”这个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上绝对不能搞“五十步笑百步”。


举个例子,有一桶纯净水,向里面倒进一升粪水,我们说这桶水被污染了,不能喝了;向里面倒进一毫升粪水,我们也说这桶水被污染了,不能喝了。腐败也是,贪官贪污一元是贪污,贪污一个亿也是贪污。不能说贪污一元的是清官,贪污一个亿的是贪官。有今天的贪污一元,就有明天的贪污一个亿;今天的贪污一个亿,是昨天贪污一元的结果。这就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在反腐败上宽容贪官,不但会使反腐败越反越腐败,使执政党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也会“培养”出更多的大贪官。贪官之所以贪,是因为他有贪婪的思想意识,就像赌博一样,赢了一元后,还想赢一百元、一千元、一万元、一亿元。贪官也是,贪了一元后,还想贪一百元、一千元、一万元、一亿元。


“乱世用重典”是古今中外治理国家的良方妙药。有这样的例子,随地吐痰者被罚款5元,他掏出10元给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元没有5元零钱找他,他说,不用找了,再吐一口痰就行了。如果随地吐痰罚1000元,那他还敢再吐一口吗?


为什么新加坡社会秩序井然、政府廉洁?那是因为他们不但在乱世,而是时时用重典。在地上扔一个烟头,他们要罚款1000新元。1994年,一美国青年在新加坡往别人汽车上涂鸦,被判4个月徒刑,3500新元罚款,笞6鞭。经克林顿总统再三求情,李光耀总理才给点面子,但只减了3鞭。新加坡能成为亚洲的“小龙”,是李光耀倡导用重典的功劳。他认为,人也是动物,当然具有动物的习性,必须严格管教。当他“随地拉屎撒尿”,不管多少,就要重打,这样他才知道不守规矩的代价。


可令人蹊跷的是,这位大法官只认为应该调高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只字不提盗窃罪的起刑点。现行《刑法》盗窃罪起刑点是500元,他怎么不提“现在经济发展了,不应该再把偷500元认定为盗窃罪,盗窃罪起刑点应该提高到1000万元”?他怎么不提“有的盗窃500元被抓了,被判了,与那些没被抓的盗窃500元的小偷比较不公平,应该提高盗窃罪起刑点,提高到盗窃1000万立案”?


其实盗窃和贪污是同类性质的犯罪,都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在国外就是一个罪名,只是盗窃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百姓,而贪污受贿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官员(国家工作人员)。由此可以看出立法的不公,执法更不公!因为立法和执法的人都是官员,官员在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时,总设法让法律有利于“保全”自己,让法律给自己“网开一面”,这种思维倒也符合人的“趋利避害”这一本性。这就是同样性质的犯罪,起刑点差异这么大的原因。按照现行法律,现在已经是“官窃5000元才违法,民偷500元就违法。”这种严重的立法不公没有哪个大法官出来纠正,倒是出来个大法官提出要再提高“官窃”的起刑点,进一步加剧法律的不公,这怎么不让老百姓认为是“只许周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呢?


一些官员天天嚷嚷“官员的工资要和国际接轨”“房价要和国际接轨”。好的,我们现在也来接接轨,看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中是怎么规定“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的量刑的。在法国,同一涉案数额,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对普通百姓高出40%到一倍,对司法人员的量刑要高出2.3—3倍。比如,普通百姓偷盗5000元被判处2年徒刑,那公务员贪污5000元就有可能被判处4年徒刑,从事司法工作的公务人员贪污5000元就有可能被判处6年的徒刑。道理很简单,这是明知故犯。在德国,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一倍。在加拿大,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0.4倍。即使在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对公务员的量刑也比普通百姓重得多。


人们发现,中国每年有那么多官员出去考察,他们花费了纳税人那么多血汗钱,到外国就去比自己的待遇,考察回来就把自己的工资和国际接规了,可他们就不提人家百姓的工资和最低保障工资要高出我们十几倍,不提人家公务员的工资和普通百姓的工资大致相当,不提人家实行全民公费医疗,不提人家从幼儿园到大学免费义务教育,不提人家对超面积购房征收房产税,以此平抑房价,不提人家即使拿最低保障工资的人,6年也能买套四居室。


我们再看看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王朝对“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的量刑情况。《唐律》规定,监守自盗(官员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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