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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电缆杆的拉线只起固定电缆杆的作用,是无电的。可农民工梁某却因为碰了这样的拉线神秘触电,所幸,因为工友及时相救,梁某捡回一条性命,仅是受了伤。事后查明,肇事拉线竟然带电220伏!伤愈后,梁某认为供电公司及电缆杆所属的某通信公司应对自己触电受伤负责,于是将二者告上法庭,索赔7万余元。 9月21日,中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触电事故引出神秘大院 梁某是一名普兰店籍的农民工,事发前在大连一工程公司打工。 2009年7月15日晚,梁某在滨海路民航疗养院门口安装木栈道时,因为嫌人行道上的一根通信电缆杆的拉线在施工时碍事,随手拉了一下,竟然一下被拉线“粘”住了。“我触电了,快救我! ”梁某大喊。此时工长就在梁某身边,立即跟另一个工友,拿起一根修木栈道用的木方用力将梁某和拉线分开,梁某当即摔倒在地。随后,梁某被送往医院检查,经诊断,其腰椎压缩性骨折。事发当晚7时许,巡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赶到事发现场,经过用电笔对肇事拉线测试,发现其带电,电压为220伏。 事发后,电缆杆所属某通信公司找到供电公司,一起对电缆杆拉线为何带电进行了调查。在排除了高压电肇事后,他们最终在傅家庄阳光学校东南的一个大院发现了端倪。可能是为了晚上打扑克照亮,从大院拉的一根电线刚好搭在通信电缆上。经过断电试验确认,就是这个大院导致肇事拉线带电的。 但遗憾的是,这个大院的身世十分神秘,它在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未登记,当地派出所、地籍办公室、街道对其也均无登记,该大院无人管理,也无人居住,无法查到直接责任人。 庭审:谁该为梁某负责? 找不到直接责任人,梁某便将供电公司及某通信公司起诉至中山区人民法院。在9月21日的庭审中,梁某的代理人,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凤山说:“梁某被电击伤,二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某通信公司没有阻止他人在其通信电缆上乱搭照明电线,对其所属的通信设施管理不力;另一方面,供电公司没有严查和阻止乱拉照明线路的做法,严重失职。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检验,拉线上带的是低压电。肇事低压电的主体未必就是供电公司。退一步讲,即使肇事低压电是供电公司提供的,但按照我国的供电合同,供电合同的履行是以产权分界点为依据的,也就是说,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属于供电公司,进入产权分界点就要由产权单位承担责任。 ”供电公司辩称。 某通信公司则称:“涉案拉线虽然属于通信公司,但是经过调查已经能够确认,造成拉线带电的原因是第三方将照明电线搭在了通信电缆上。梁某是在雇用活动中受伤的,应向其雇主主张相应的权利。如果其认为是由于拉线带电原因造成的,也应向实施侵权的第三方主张权利。 ” 梁某的伤咋来的? 庭审中,两被告还同时对梁某的伤情提出质疑:梁某自称受到电击,但除了他在医院自己口述外,现场没有电击痕迹。另外,低压电对人的主要影响就是心脏和血压,但梁某的病志显示这些都是正常的。梁某的伤情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这也与电击损伤不符。此外,梁某所说是因触电摔伤也与事实不符,因为触电点距地面很低,不可能造成其摔伤。可见,梁某受伤与拉线带电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李凤山说:“我查阅相关医学资料表明,触电后人体肌肉剧烈收缩可以引起骨折。当然,在这方面原、被告均不是专业人士,需要的话可以进行鉴定。”当日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记者李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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