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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者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08/9/15 21:15:00|by:liubuping]
摘要 针对当前种子经营中经营者存在的不具备资质、专业技术水平低、无证经营、虚假夸大宣传、超范围代销等问题,提出防范对策。
  关键词 种子经营者;存在问题;对策
  种子是特殊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作物产量、品质、农业生产安全、农民增收,甚至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是现有种子经营者特别是县乡级种子经营者在经营中却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危害着农业生产的安全与稳定,只有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才能引导种子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为农业丰收、农民增收、促进新农村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1当前种子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种子经营者数量激增,但文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低
  截至1998年,种子经营者数量还比较少,且以种子生产、农业科研、农业推广者为主渠道。从1998年开始,由于种子市场的放开,相关部门降低对经营者的资格审查,种子经营者数量逐年激增。以淮安市为例,至1998年,全市6个以农业为主的县(区)经营种子的共422户,其中小学文化有30人,占7%;初中文化63人,占全部种子经营者的15%;中专及高中文化有236人,占56%;大学文化93人,占22%。其中种子专业或相关农学专业的技术人员有295人,占全部种子经营者的70%。而在2006年底,全市种子经营户激增到2 900户,比1998年增加近7倍,其中小学文化有754人,占26%;初中文化1 479人,占全部种子经营者的51%;中专及普通高中文化有522人,占18%;大学文化有人145人,占5%。其中种子专业或相关农学专业的技术人员有348人,仅占12%。种子经营者数量的增加,一方面给农民购买种子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和选择空间;但另一方面由于种子经营者的文化水平和相关种子专业技术水平低,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对种子的真假、伪劣识别能力有限,甚至少数经营者置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顾,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去制假售假,销售不合格的种子,由此产生的种子纠纷和数量也大大增加,特别是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侵犯了农民的切实利益,危害了农业生产的安全,严重的甚至影响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2种子经营者为了扩大其种子市场份额,赚取更多利润,大做虚假广告,夸大宣传
  有的种子对某种病害本来是不抗或中低抗,却被宣传为高抗;本来中等产量、中等品质却被夸大宣传为高产优质;有的种子经营者在包装物上,把通过品种审定的名称字体缩小,标注在不显眼的地方,在显眼地方私自标注一个新奇、吸人眼球的名字和图案;有的利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明星的音容笑貌,拼凑成其种子广告,然后在本市县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以此诱导农民购买种子。2005年,发生在江苏淮安市的神粳990稻种案件就是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的一个典型,该稻种实际上通过品种审定的名称是豫粳6号,后被经营者起了一个吸人眼球的名字—神粳990。农民就是因为看了电视广告,相信了广告中说的该稻种高抗条纹叶枯病,高产可达14 850kg/hm2才买的。种了该稻种的田块,当时大面积发生条纹叶枯病,造成不同程度的减产,严重的甚至枯死绝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市农业部门专家明确指出:神粳990对条纹叶枯病没有特别抵抗力;市工商局也表示,按照国家关于种子的公告,该广告纯属夸大宣传。
  1.3种子经营者在进种时乱引、乱调、乱推广
  有的种子经营者想独占某个品种的经营权以赚取高利润,在进种时有很大的投机性和盲目性,乱引、乱调一些有问题的新奇特品种。致使种子市场上品种繁多,农民选购时无所适从,眼花缭乱。有的种子虽然通过审定,属于合格种,但有一定的种植区域限制,种子经营者心存侥幸,引种销售,出了问题后,赔了种子又赔钱,后悔莫及。
  1.4有问题种子“粉墨登场”,走乡串户搞“游击战”
  有的种子经营者把有问题种子,如未审定的种子或试验示范种子假冒一个审定号,标上“高新技术新品种”或“全国农技推广中心推荐新品种”或“某某农大选育”或“航天育种高产抗病”等诱人字样,如此包装之后,直接下乡进村销售,和执法人员搞游击战。因为他们知道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种子易受到执法人员的检查。2007年3月12日,我们农业执法人员在淮阴袁集乡村组中就查获一批未审定的稻种,该稻种假冒一个审定号,标称“南京农大高新品种”等诱人字样进行销售。还有的种子经营者在农村中寻求有活动能力且能说会道的所谓能人如亲戚、朋友、甚至个别生产组长、村长等,与他们合伙,凭着熟人情面“摊派”违规种子。更有甚者冒充政府的“良种补贴”种,以误导农民购买。
  
  2防范对策
  
  2.1严把种子经营证照的审批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实际上,真正符合以上条件的只占少数,发证部门有的为了收取一点证照费用,降低了资格审查门槛,致使种子经营者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为以后的监管带来困难,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安全。对此,发证部门要本着负责的精神,对经营者负责、对农民负责、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种子经营的资质审查。
  2.2加强种子经营者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农业部门要定期、不定期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的种子经营者进行种子法、种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引导他们守法诚信经营,同时让经营者学习与种子有关的新技术如育苗技术、无公害防治病虫害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等,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加强商业道德教育,使种子经营者诚信经营,服务农村。
  2.3加强种子广告的审查管理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对此,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做广告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审查机关要对广告加强监督管理,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同时农业部门要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确认种子广告描述的主要农艺性状是否与审定公告一致,防止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农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种子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4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不留执法盲区
  种子相关的执法部门要齐心协力,形成执法合力,对无证的种子经营户,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农业执法部门要克服人员少、经费少等困难,加强种子市场的检查管理。在建立种子经营者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对县级以上种子批发商,要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进行重点管理,从源头上防微杜渐。对乡(镇)级种子零售者,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重点乡镇和经营者进行跟踪监管。检查内容重点是:种子标签是否规范、未审定种子是否假冒审定、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是否与品种审定公告一致、种子检疫证是否假冒、种子生产许可证是否假冒等。对走乡串户销售的假冒伪劣种子和不合格种子,农业、工商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扩大信息渠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农民举报,不留检查盲区,不给种子经营者有可趁之机,坚决铲除其骗农坑农行为,为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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