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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私有房屋买卖应办理什么手续[2008/8/21 7:50:00|by:liubuping]

  朱律师:

  本人自有的两间房屋已被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列入拆迁
范围,因担心房屋拆迁带来损失,我决定将两间房屋卖给别人,
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
买卖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地产管理局以手续不全为由,未予办
理。请问,拆迁的私房买卖时应办理什么手续?赵女士

  赵女士:

  私有房屋的买卖是指个人自有、数人共有的房屋买卖。一
般的私有房屋买卖应办理以下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出让人
即卖方与买受人即买方应就房屋所有权与价金的转移达成一致
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将其一致意见固定下来,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

  2.买方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城市私有
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
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
份证,买方须持购买房屋的证明和身份证,双方要提交买卖合
同、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有以下特殊情况,还要办理一些特殊手续:

  1.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
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2.房屋所有人出卖已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位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除非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以外,暂停办理交易手续,北京地区
199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13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区、县房地局或市房地局应当暂
停办理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折产等手续,但
依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暂停办
理的期限为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
限届满前1个月报区、县房地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买卖拆迁范围内的私有房屋,除非取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的生效判决或裁决,否则不得进行买卖,但这一限制规定本
身亦有期限,最长限制期限为两年,应当自房地局发布拆迁公
告之日起算。新的拆迁办法规定了适宜的拆迁补偿方式,不会
给你带来过分的损失。从上述的法律规定看,你所在地的房地
局以手续不全驳回申请,未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是
依法办事。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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