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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好事,大囍事,大善事,大实事: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2015/5/23 7:37:27|by:孙凯]

大好事,大囍事,大善事,大实事: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本报讯(记者张清华)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2020年,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4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社会保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工资基本无拖欠,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努力实现800万左右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近千万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群体落户城镇,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意见》指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着力提高小微企业、非公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预储金制度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扩大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

“扩大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民工依法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意见》指出,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及时纠正。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高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水平。



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落实教育政策,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意见》提出,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妥善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问题。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流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流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意见》指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全面放开城区100万人以下设区市市区落户限制

根据《意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原则,实行差别化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不含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设区市市区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设区市市区落户条件;合理确定首都周边城镇的落户条件,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

依法维护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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