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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亲不如近邻(法治宣传短剧)[2014/11/12 10:53:33|by:北农]

    人物:法官、原告、被告

    三张桌子,法官居中,原、被告分坐在法官的东、西两侧。原告瘦弱,被告强壮。被告捋胳膊、挽袖子、摩拳擦掌,不停地向原告展示肌肉。原告十分惶恐。

    法官:现在开庭。原告讲一下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颤颤巍巍地:法官,因被告占用了两家的公共走道三尺地建房妨碍了原告出行、排水,我请求被告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事实与理由如下:被告东西相邻,双方之间有一条六尺宽的公共走道。2014年1月份,被告侵占三尺地建房,妨碍了原告出行及排水。

    法官:现在请被告答辩。

    被告声音洪亮地:我建房占用的是自家宅基,与原告何干?何错之有?有老房契为证。

    原告:老房契不算数,已被1993年的红本取代。1993年的红本上,被告占用的三尺地没登记在案。

    被告恼羞成怒:不登记在案不证明权利不存在。我当年未登记是为了省钱。另外,原告通行和排水可以走你家的三尺地,与我何干?我有权利不让你利用我家的三尺地。

    原告:公共通道,我有权利走,你无权利不让我走。

    被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你想走,给钱了吗?没给吧。

    原告: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我有权利继续走,你无权利封。

    被告:不给钱,你无权继续走。

    法官对被告说:被告,我释明一下。即便三尺地登记在你的红本范围内,原告也有权利继续走。因为,这是历史上形成的通道。不信,你可以咨询一下律师,也可以看一下相关的判例。

    被告恼羞成怒:法官,我要反控原告。原告因打不过我,准备对我下黑手,准备用锯子、绳子、链子、武器暗中对付我?

    法官对原告:原告,有这等事?

    原告:没有。

    法官不信,继续说:原告,遇事应冷静,寻求司法救济为上策,动用私刑不可取。即便采取自力救济措施,也要合法。

    原告:绝无此事。这是被告诬陷。

    被告:肯定有。

    法官:被告,有证据吗?

    被告:当然有。我亲耳听原告说,准备用锯子、绳子、链子、武器对付我。

    原告:我没说过这样的话。

    被告:你肯定说过。

    法官:被告,你从哪听到的?

    被告不好意思:听墙根。

    原告十分气愤:法官,被告的人品有问题。

    法官制止:这里不是道德法庭,不要提人品,有事论事。

    原告不听制止,继续说:我结婚时,被告听房,致使我和妻子新婚之夜什么都没干。

    被告洋洋自得:听房是习俗。别人听得,我也听得。

    法官:听房是陋习。还是说说锯子、绳子、链子、武器的事吧。

    被告:我听原告家墙根时,听得真真切切,原告说要用锯子、绳子、链子、武器对付我。

    原告:法官,我可以对天发誓,没说过那样的话。

    被告:我也对天发誓,原告肯定说过那样的话。

    法官制止双方,想了一下,问原告:你是否说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链,法律武器等词句?

    原告:我说过。

    法官问被告:你听到的是不是这个情况?

    被告犹豫了一下:似乎、仿佛、好像?

    法官:被告,如果原告说的是这样的“锯子、绳子、链子、武器”,你也可以利用。

    原告洋洋自得:可惜,被告一样也没有。

    被告听了,恼羞成怒,向原告展示肌肉,说:我有这个足矣。关键时刻,还是这个管用。

    法官:被告,现在是法治社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国家。每个人都应成为法治的建设者,不应成为法治的破坏者。

    被告继续展示肌肉,说:关键时刻,还是这个管用。记得那一年,一个流氓欺负原告的女儿,原告被吓得瑟瑟发抖,无计可施;还是我出手,三下五除二,拳脚相加,将流氓制服。

    法官:被告,以暴制暴不可取。不过,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原告:被告,听到了吧。下次你再对我动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我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将你杀死。

    法官制止原告:不可。邻里纠纷,多大点事?如果演变成故意伤害,就得不偿失了。伤人者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负担民事赔偿。

    原告与被告异口同声地:法官,你还是说说这个案子如何处理?

    法官:对于公共走道,你占一尺,他占一尺,两家的路远走远窄直至最后无路可走。如果你让一尺,他让一尺,两家的路越走越宽。这里,我想向大家讲一个六尺巷的故事。说,安徽桐城两家为一块空地发生争执,都想占,各不相让。其中一家有人在京城担任大官。京官家人修书一封,想请京官摆平此事。

    京官接信后,写了一首诗寄回去,内容是:“千里修书为堵墙, 让他三尺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看了诗,十分惭愧,主动让出三尺;另一家见状,深受感动,也让出三尺,形成了六尺巷。

原、被告听了,十分激动。

    法官继续说:我听说,你们两家的孩子在搞对象,你们不同意?

    原告迟疑了一下,说:我女儿不能嫁给仇人的儿子。

    被告迟疑了一下,说:我儿子不能娶仇人的女儿。

    法官:我说二位,这话说得有点过。两家结亲,等于两家变一家,这是好上加好、喜上加喜、亲上加亲的事呀,何乐而不为哪?

    被告:那是原告女儿剃头挑子一头热,不一定成。

原告:那是你儿子上赶着,与我女儿何干?

    法官:二位,别争了。即便成不了儿女亲家,还可以做好邻居、好朋友嘛。人生在世,谁求不着谁呀。

    原告的女儿是医生,被告有个头疼脑热的,夫复何求?近在咫尺嘛。另外,原告有车,被告用着也方便。还有,春暖花开时节,两家可以一起去春游,面朝大海。油钱两家一起担嘛。

    原、被告无语。

    法官继续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原、被告本来也没有大不了的矛盾。因缺乏沟通,致使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

    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嘛。

    原、被告醒悟,不约而同的走到法官面前,握住了他的手。

    原告:亲家,什么时候办事?

    法官:我何时与你成了亲家?

    被告:亲家,什么时候办事?

    法官:我何时与你成了亲家?

    原、被告异口同声:建设和谐社会、法治国家,有你有我有他,我们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不是亲家、生死亲家。

    原、被告、法官异口同声地:建设和谐社会、法治国家,有你有我有他,我们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不是亲家、生死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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