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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称职的村官[2013/9/1 13:48:11|by:gushaoming]

尊敬的河北省农民报:

你们好!我们是秦皇岛市刘田庄前上庄村的部分村民,今代表本村向贵报反应几件,由于该村支书王跃红及村委会主任徐丰,在任职期间依法集体公款,徇私舞弊,横行乡里,无视法律及政策而造成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私自出卖国有土地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一项主要生活经济来源,然而支书王跃红和徐丰都将村南耕地私自卖给挖矿者,肆意践踏国有土地,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此行为未召开任何的会议讨论,从承包价格的拟定到出卖土地,不公平,不透明,搞大权独揽,出卖土地价格明显低于其邻村地块,导致村民怨声载道,使集体财产严重损失,没有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违反了中国共产党人民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公平公正的总要求,危害了社会的安全稳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节第十八条(二)(三)款之规定,土地承包应遵循(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同意也违反了第十条(一)(二)款之规定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坚持民族集中的要求和建设必须,坚持实现基本要求,什么时候都要与群众的利益放到第一位,与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干部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让,希望各级党委尊重事实,彻底调查了解此事,严查事故责任人。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同时本法在第59条明确规定,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上级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王跃红和徐丰的刑事责任,并追回同有土地添平深坑,恢复地貌,使农民能继续耕种土地。

2、关于粮食直补款的问题

粮食直补款是国家为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重视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爱民心惠民政策,关于发放粮食直补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各级政府都要认真落实这项政策及逐额发到种植户手中,而本村连续将国家下拨的粮食直补款扣压不放,本村涉及种植户230户,全额3万元,在农民们多次找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情况下,在财政局督办的情况下,才于今年5月份将直补款发放到种植户手中,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何村民们多次找到和财政局的领导下,才得以贯彻落实该惠民政策呢,这一行为在该村主任徐丰和支书王跃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希望上级职能部门要严查事故责任人,向群众讲明事实真相,恢复干群关系,关于刘田庄镇政府的处理意见,只拿出现特直补款已发放各种植户手中搪塞群众,而没有说明为什么三年不放直补款的原因,也没有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难道如此严重的问题,还没能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吗?在此我们不禁要问,如果群众不追究的话,3万多的粮食直补款将用于何种用途,居心何在?良心何在?

希望职能部门,彻底事故原因,还村民一个明白。

3、干部受贿毁道挖矿,庄稼难收,地款流失

我们村至闫贯各庄村有一条宽四米,长三百米面积约1.8亩供车辆通行春种秋收的必通之路,然而村支书王跃红及村主任徐丰为了谋利于采矿者合谋,将好端端的一条道路,挖成一条深达20米深的大沟,既破坏了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同时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地,禁止占用耕地采矿,对此事群众看在眼中,怒在心中,多次找到村干部讨要说法,而村干部都说不知道谁挖的,来搪塞群众而支书王跃红家的2辆在大卡车都为开矿者拉料,挣取运费,而村主任徐丰却长期为开矿者看水泵排水,挣取工资,两名村干部为了挣钱,甘当为不法份子充当保护伞,群众们都明白开矿者田间路两侧村民的土地卖给他们每亩地价为5万元,而村中这条道总面积为1.8亩,按照这个价格计算价值9万元的卖道款,都不知去向,而并非刘田庄镇政府给出的违法矿点查处,已经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这么简单,村干部破坏耕地,使世世代代的土地无法耕地,集体款流失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9条,请各政府部门尊重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严查集体款的流失,恳请有关部门建立调查小组严厉查处。

以上所反映情况,于情于理于法都有章可查,衷心的希望通过本报的影响,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彻底查处违法人员王跃红和徐丰,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确保村中建立一支与农村生产力相适应,与本村发展要求相协调,与农民承受能力相符合的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我们将翘首以待,政府部门的答复。



反映人:

陈全   闫风雷    闫希军    闫井堂    闫希明    闫峰   



闫荣安    闫春雷    闫纯光    闫瑞彬









201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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