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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都不要与农民争利 宽一分则民多受一分赐,取一文则官不值一文钱。这是去年9月17日《河北日报》刊载的一幅反腐楹联,震撼而亲切。简举二例,其一是几年前女儿家失窃,数月后盗贼落网,人民公安把追缴赃物逐一退还。时至今日,女儿还在看退还的彩电,常念及人民公安的恩德。另一例是村民经过不懈努力,反映村干部贪腐问题,终于到了县纪委查处环节,结果是,村民只能眼巴巴地看着村官从百姓兜中掏出的血汗钱,换了个手,被查处单位的人以赃款收归国库带走了。同是赃款、赃物,同是共产党领导,同是执政为民,怎么会让百姓深感冰火两重天呢? 2005年,记不清是《河北农民报》还是《河北科技报》报道过遵化市某个村,因该市纪委收缴该村干部的所谓赃款而上访的事,后经唐山市纪委和遵化市委协调退还村民的事。这么功德无量的范例为什么得不到推广呢?曾记得当年本村村官把本应村民自主经营的土地硬性统一翻耕,当时自家小块翻耕每亩仅需9元。统一连片翻耕本来极大提高了效率,理应降价。又谁知挨家收费时却按每亩十几元收取,其中猫腻不言自明。我们顺民,逆来顺受,收钱就给。可是收了十几家后,遇到了抵制,村官理亏,只好明里停收,暗中利用手中的权利,硬从各户帐上统一支出。我们已交了钱的也不例外,无形中我们就花了双份钱。经过一些人几年上访,村官贪污的钱是追缴了,可是我们农民多付出的钱不过是背了个赃款的名字,由村官手中交给了查处单位,自己仍然是输家。尽管查处单位所做有章可循,然而时移俗易,理应与时俱进,法律还可以修改呢。1993年5月18日,村委会和乡土地管理所收取了我们的房屋土地使用费和超占费。而后中央很快明令禁止,这部分钱应当退还村民。可是乡里说退给村里了,村官说没有退回,至今钱无着落。当年的收据在手,在法制化的今天,应当可以讨回。反过来想,即使历尽千辛万苦讨回,也要变成赃款被别人带走,又何必徒劳呢?这种想法、做法,一定程度上又助长了腐败。长此以往,岂不形成恶性循环?即非如此,也不符合我党以民为本的理念,与民争利的条令该改则改,才是与时俱进,从善如流,构建和谐社会才更给力。 唐山市玉田县潮落窝乡东宋庄 徐贵吉 邮编064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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