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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腐败不能等闲视之(转帖)[2008/3/9 22:28:00|by:xlfyh]
调查显示,村干部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村官”腐败成为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根源,由此引发的群众上访、举报占到了总量的70%以上。这说明,继续做好反腐败工作,需要加大对村干部腐败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已经使村级经济从原来封闭型、单一型的农业生产转向开放型、多层次、多渠道的经济形式,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村财政的“腰包”开始鼓起来。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村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自律意识不强,不少人头脑中存在“升官发财”的思想。尽管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了一些案件,但村干部腐败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这与一些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村干部缺乏有效的教育管理,大量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查处有关。少数领导甚至认为,村干部没啥权力,有啥腐败可反?


  实际上,村干部中的腐败不仅要反,而且亟待加大力度。就我国现有的干部制度而言,“村官”不是官,但在群众眼中,他们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发生在群众身边,发生在社会生活相对贫困的人群中间,直接伤害群众的感情。如果对这些腐败行为打击查处不力,就会失信于民,损害社会主义大厦的根基。


  当前加大查处村干部腐败案件的力度,需要在明确法律规定上花点功夫。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既不是国家一级行政机构,也套不上“公司、企业等其他单位”,所以刑法中规定的惩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条款,涉及对象都不包括村干部。村委会还有很多自治管理的职能,比如出售树木等集体财产、筹办村集体企业、建设农贸市场等等,在这些工作中以权谋私都可能为“村官”带来额外的收益。当这些环节发生腐败时,往往因为多种犯罪行为交织、多个案由混同,检察管辖与公安管辖界限难以认定,检察院与法院之间有时意见不一,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办理,使农民群众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有关部门应作出司法解释,对村干部职务犯罪行为明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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