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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兆勇律师:为李跃华“医师”声辩[2020/3/6 19:20:36|by:sunjian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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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兆勇律师:为李跃华“医师”声辩

杜兆勇 人民法苑 今天

近期,围绕李跃华“非法行医”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是由于政府的措施比较刚性而引起的,我觉得有必要谈谈个人观点.

一、从中国医学的传统来看,李跃华案件爆发的时空背景.

中国医学的发展和表现形式与中国社会的深层次架构密切相关,最上层有太医院,主要为皇室服务,州城府县作为社会的中间层由医师坐堂,民间草泽主要由走方郎中或江湖郎中出没.

一、从中国医学的传统来看,李跃华案件爆发的时空背景

李跃华案件爆发的节点,相当于古代皇帝或公主染疾太医束手无策的情况,当然退而求其次也是瘟疫流行全国的时期,这时候就需要面向全国甚至海内外发布招贤榜,不管什么人采取什么样的救治方法,只要能去疾救命就是好,就是行!

李跃华在这个时候现身了,他是应社会的急迫需求而生。这在中国传统医学背景下可以理解,最少不应该被问罪。

二、自救行为是民众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李跃华等永远不可剥夺的权利。

在瘟疫流行的时候,武汉民众住不上院,叫苦连天,不得不采取自救行为,向李跃华求医问诊,其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可以理解。李跃华这种穴位注射法经过实践了吗?经过了。他如“赤脚医生”一样,对自己先行临床试验,不能认为他这种治疗方法是拍脑袋,是有意残害民众。

三、对李跃华治疗过的患者一一查对,意图叫他们指控李非法行医有意义吗?没有意义。难道国有大医院每天死亡的患者也都是这些医院医师治死的吗?不能这么认为。当然,也不能对李跃华治疗过的患者吹毛求疵,只要没有发现有伤、病、残,就不能认为李跃华构成刑法336条非法行医罪。

四、李跃华的医师资格问题该如何评价,《执业医师法》及关系法律存在的问题。



李跃华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这既与他的性格有关,也与新旧制度接轨有关,也与医疗力量布局有关。

按说20世纪80年代的医学士李跃华,如果顺风顺水,现在应该是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了。据说,他因为毕业实习的时候反对卫生队长贪腐导致毕业后没有一个好去处,也可能是遭受了不公正待遇,这个事实有必要彻查。他是否是《断箭》中反体制的数学家,应该有个交代。

李跃华毕业时的20世纪80年代还没有执业医师法,他如果分配到国有医院,执业医师、职称等一切都是顺理成章,熬到年头什么都有。

他恰恰被抛到民营医院,由于制度的歧视,他要想获得医师资格就非常困难了,这不能归责于他。

如果结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相当于过去的游方郎中或江湖郎中),可以看出其与《执业医师法》并不是无缝对接,所以在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与乡村医生之间还存在法律空隙,乡村医生只要中专起点就够了。那么我们的李跃华先生水平再次,也应该介于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之间,不能认为他没有行医资格。所以,非法行医罪是有问题的。专门针对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个“医生执业资格”现在被媒体和法院放大提升为"无执业医师资格”,我觉得这个定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有问题的,已经扩大化了。

《执业医师法》的毛病在哪里?中医与西医斗了一百多年,在《执业医师法》中也有体现,就是贬低中医,把中医获得考试资格规定在第十一条,打上非正途出身的烙印。

这个规定对李跃华现在从事的中西医结合并以中医穴位胜出的人是不利的,学院派的东西不一定都好。

五、综合来看医事法及关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于患者的地位肯定不足,对于政府权力过于扩张,扩大到不允许民间自救,甚至打击民间自救行为,否认民间一切医务工作者、研究者、实践者、爱好者的努力探索,切断大众医学的社会根基,不承认药食同源,不承认中国医学的从针砭到艾灸等一系列土方草药,不承认特别时期的全民医学,政府的这些行为均有欠斟酌,过于刚性。尤其武汉方面对于李跃华的措施不符合民众利益,不得人心。

因此,建议不对李跃华进行任何行政罚、刑事罚。



                                       杜兆勇律师2020.03.05
标签:律师,医师,声辩     阅读次数(1662) | 回复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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