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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征地纠纷中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拆迁吗?[2010/8/3 8:46:00|by:yangyongjian]

政府在征地纠纷中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拆迁吗?


编者按:正定县土地局在征地过程中对因地上附着物纠纷而拒绝拆迁的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拆除地上附着物,腾出土地。这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吗?下面是本律师的代理词,欢迎你发表不同的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接受苏老巴的委托,指派杨永建、高卫东两位律师担任正定县国土资源局诉苏老巴腾出土地一案中苏老巴的委托代理人。接案后,我们查阅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仔细研究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详细的了解。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一下的观点。


一、原、被告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诉讼主体,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是错误的。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


原被告之间的不平等首先反映在举证责任方面。正定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次政府征地的具体协助机关,手中握有大量的征地和补偿方面的证据。被告作为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户,对原告手中所握有的证据一概不知。想得到有关信息还得让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取得,由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复字【2010】第01号”行政复议为凭。在本行政复议决定中,原告被判限15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从此情况能够清楚的看出,原被告双方在举证责任方面的巨大差距。而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就导致原被告之间举证能力完全失衡的现象。


原告应该通过行政方式处理本案。这样,被告也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和原告打官司。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方面均与民事诉讼完全相反,即被告对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就充分避免了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不平等的问题。


二、正定县国土资源局并非征地主体,正定县国土资源局以原告身份起诉属于诉讼主体错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更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强化市县人民政府征地实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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