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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拍卖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2010/5/13 7:47:00|by:yangyongjian]

村委会拍卖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山西省右玉县宋庄村的宋育进问:


我在20052008年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由于村委会对外欠债无力偿还。村委会几经研究,决定出卖村里的土地(有会议记录为凭)。此后又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也一致同意拍卖土地用于还债。于是,在2007913日,本村张贴公告,拍卖58亩土地的使用权,期限是50年。村里聘请拍卖师,在全村召开了拍卖会。经过拍卖,有本村及外村共计38户村民取得了拍卖土地的使用权,拍卖款107万中的83.6万用于还债,其它均用于打井等村公益事业。


后来,县国土局知道了这事,不但让买到地的人拆除地上建筑,还说我们构成了犯罪。准备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问:我们卖地还债也违法吗?


 


杨永建律师解答:


从来信内容能够判断出宋庄拍卖出去的土地是让买受人从事非农业建设所用的。这不仅仅是违法行为的问题,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宋庄拍卖的土地均是耕地,属于农用地的范围(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即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在农用地上搞建设用地属于非法占地,因此,土地管理部门让买地者拆除建筑物的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应该在3年以上7年以下定罪处罚。因此,土地管理管理部门说村干部够成犯罪的说法是正确的。建议宋育进等村干部积极配合土地部门的工作,尽量将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争取将来法院量刑时能够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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