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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选举讲解(九)[2010/5/4 8:34:00|by:yangyongjian]

村委会换届选举讲解(九)


再次投票、另行选举和补选如何理解?


问:我在看《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时注意到有这样几个概念,即再次投票、另行选举和补选。这几个概念如何理解,如何适用能给讲解一下吗?


杨永建律师解答:《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再次投票指候选人、竞选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而且票数相等,受应选数额限制无法确定当选人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竞选人或其他选民再次组织的投票。再次投票的得票数无论是否过半,均以得票多的当选。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另行选举指经过第一次投票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为选出不足的名额而另行组织的选举。这是选举大会的延续,是选举中出现的一种正常现象。另行选举应当尽快进行,有的省规定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有的规定二十日,河北省规定为三十日。在另行选举时,当候选人和被选人仍未获得半数以上选票时,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后主任缺额或当选人数不到3人的,应当再次另行选举投票,当选者所得票数仍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跟过半数后的再次投票不同。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3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补选是村委会已组成,但在任期内因故出现缺额而进行的选举。补选的程序和正式选举的程序一致,只是组织选举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改为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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