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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选举讲解(七)[2010/4/28 14:33:00|by:yangyongjian]

村委会换届选举讲解(七)


村子小也得社选举委员会


问:我村现有480人,具有选民资格的434人,乡政府说我们村子小,不让设立村民代表组织,由村党支部直接组织选举就可以了。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杨永律师解答:来信所说的村民代表组织在法律上称之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乡政府不让你们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不合法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7条规定“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三)负责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六)公布候选人名单;(七)草拟选举办法,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能代替的,所以乡政府的做法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对乡政府的这一做法,你们可以要求乡政府改正,拒绝改正的,你们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控告、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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