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名片
  • 姓名:杨永建
  • 性别:暂无
  • 地区:暂无
  • QQ号:暂无
  • Email:djfkl@yahoo.com.cn
  • 个人签名: 暂无
最近谁来看过我
博客统计
    日志总数:137 篇
    回复总数:12 条
    留言总数:10 条
    日志阅读:65587 人次
    总访问数:233530 人次
写博文首页 >> 查看yangyongjian发表的博文
村委会换届选举讲解(五)[2010/4/28 14:31:00|by:yangyongjian]

村委会换届选举讲解(五)


暴力破坏选举要承担法律责任


问:


2009112,在我村委会换届选举会场,选民李某因其支持的候选人未能当选,遂以有人伪造选票、选举结果无效为由,将选民名单撕毁,又用木凳砸坏投票箱,把箱内选票烧掉。选委会主任张某上前阻拦时,李某纠集几名村民用木凳将张某砸伤,造成会场秩序混乱,选举工作被迫停止,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问:李某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杨永建律师解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获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选民李某如怀疑选举过程中有人伪造选票,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以暴力手段妨害选举是违法行为,由于李某采取了撕毁选民名单、砸票箱以及殴打他人等手段,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形,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对李某予以拘留处罚,同时可以并处罚款。

阅读次数(211) | 回复数(0)
上一篇:村委会换届选举讲解(四)
下一篇:不服乡政府的处理意见怎么办?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