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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选举讲解(一) 他能被选举为村主任吗? 问:我村的吴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服刑期满后,吴某买了辆大货车搞运输,生意蛮是红火。村民看到吴某是个能人,平时也乐于助人,谁家有难事他都主动帮忙。于是,想选举吴某为本村的村主任。但也有人提出反对,认为吴某被法院判过刑,法律上不允许他当选村主任。问:像吴某这样被判过刑的人,能当选村主任吗? 杨永建律师解答:咨询中所问到的吴某是否能当选村主任,从法律上看,也就是吴某是否具有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法律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这样规定,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但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就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有些地方法规规定,被法院判刑的人员不能再担任村委会成员。例如,《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这个地方法规虽然曾被指违反法律规定,但我们认为,被判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即使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宜被选举为村委会成员,因为服刑人员人身自受到限制,即使缓刑人员在法律上也有诸多限制,不能完全履行作为村领导成员的职责。但服刑已经届满的人员,参加村委会成员的换届选举,既有法律依据规定,人身自由也没有任何限制,只要人品好,完全可以胜任村领导职务。 本案中,吴某虽然因伤害被判过刑,但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且已经刑满释放两年,本人乐于助人,完全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如果认为其是能人,能带领群众致富,可以放心的去选举吴某作你们的村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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