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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朋友讲物权(三)_黄牛之争[2010/4/26 8:05:00|by:yangyongjian]

给农民朋友讲物权(三)


黄牛之争


河北省行唐县城寨乡的刘川问:


20093月,由于老婆生了重病急需到省会医院治疗,我就将自家的一头奶牛牵到邻村内弟家要求照管,当时内弟一家满口答应。1个月后,我们从省会回到家后,到内弟家去牵牛。内地说,我将牛牵到他家后不到5天牛就的了重病,他怕牛死了就给8000元钱卖掉了。我问他为什么不告诉我,他说怕我们着急影响看病。我的奶牛送到他家时正是产奶高峰期,少说也得值20000元。就这样卖掉我不甘心。经多方打听,是上碑乡的陈某买了。陈某是一个牲口贩子,专门找别人的便宜。我找到陈某要求将牛退给我,我可以给他10000元钱,但陈某说,他买的时候我内弟说是他家的牛,与我无关。请问:我能要回自己的牛吗?


点评:你内弟未经你同意,擅自处分你家的奶牛是错误的,在法律上称之为“无权处分”。通俗讲就是他没有权利卖掉不属于他所有的财产但却私自将你的财产给卖掉了。这种买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对待。如果第三人陈某在买卖该牛时你内弟告知他牛是代你家暂时代养的陈某仍然未经你同意购买,那陈某和你内弟之间的买卖行为就是无效的。这在法律上称之为恶意取得。如果第三人陈某在买卖该牛时你内弟告知他牛是他家的,陈某也不知道牛并不是他家的,且支付了合理价格,那陈某和你内弟之间的买卖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这在法律上称之为善意取得,陈某就是善意第三人。陈某有权取得牛的所有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至于牛的价钱是否合理,主要看当时牛是否真的确实得了重病,如果牛当时确实得了重病,那8000元的价格也是合理的价格,如果牛没有得病,价值20000元的牛买8000元就不能算是合理的价格,陈某也不能算善意取得,你可以要求返还价款将牛牵回。


杨永建律师手机:1323116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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