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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朋友讲物权(一) 我应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吗? 保定曲阳文德乡的孙玉康问: 2006年我家新批了宅基地准备盖三层楼房,因旧房系与弟弟家在一起的,妯娌关系不好,加之盖新房需要很多钱。就计划将旧房卖掉。本村的李海瑞愿意购买。于是, 点评:从你们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看,你们双方约定:等你家将新房盖好后将旧房交给李家。这一约定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确切的说,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你们两家附的条件是“新房盖好后”,只有新房盖好后,你家才有向李家交付房屋的义务。现在你们双方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合同虽然成立但还不能生效。既然合同还不能生效,你要求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除退还李家5000元定金外,还应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李家支付利息而不是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双倍返还定金”是指合同双方有关于定金的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向交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必须在合同生效的情况下使用。 李家要求你家将新批宅基地卖给他家的说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单纯的宅基地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律师手机:13231163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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