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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承包户[2010/4/23 10:45:00|by:yangyongjian]

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承包户


 


152.......14邢台新河县西流乡苏田村的张秀霞等村民问:


2006年,邢台变电公司建电力设施经过我村几户村民的承包地。变电公司与被占地农户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而是有村支书一手操办。村支书给被占地户共发放青苗补偿款9000多元。承包户不服进行信访,乡政府答复说共建铁塔8座,赔偿费12000元。而我们从变电公司拿到一份变电公司与村委会的协议,上面明明写着工程青苗赔偿款共34804.60元。也就是说,村支书欺骗了被占地户。但村支书以变电公司给他劳务费等说法拒不承认。问:我们该怎么办?


杨永建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属于物权,这种承包地就和村民的房屋、电视等财产一样不可侵犯。电力铁塔建设属于公益事业占地,只要具有合法的占地手续,承包土地的农户是不能拒绝的。但占地单位在进行青苗补偿时,应该直接和承包土地的农户签订协议,协商补偿事宜,补偿款也应该直接支付给农户。而实践中,很多类似的占地都是有村干部在未经承包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占地单位签订协议,领取补偿款。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从张秀霞随来信邮来的有关证据复印件来看,本次占地的青苗补偿款确实为34804.6元,但由于对协议的真实性我们无法确认以及协议与乡政府信访答复之间的矛盾,青苗补偿款的数额究竟是多少从现有证据我们也无法肯定。


张秀霞等村民在协商、信访等程序不能彻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还是到法院起诉较妥。如果村支书确实是在被占地户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代表被占地户与变电公司签订的协议,那这份协议会因为村支书无权签订而无效。应有变电公司直接向被占地农户支付青苗补偿费。被占地户已收到的部分,可以在变电公司另行支付时扣除。如果被占地户对变电公司支付的补偿费数额没有异议,只是认为村支书个人占用,也就是说,对村支书代签协议的行为予以认可,但对村支书给付的数额不予认可,协议会因被占地户的事后追认而成为有效协议。在此情况下,可直接起诉要求村支书给付。考虑到村支书的行为有可能系职务行为,起诉时最好将村委会和村支书列为共同被告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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