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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九)[2012/2/11 9:13:00|by:yangyongjian]

案例讲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九)


歪瓜裂枣能否参加村主任的竞选?


赵热闹(化名)是曲村(化名)一位36岁的中青年,在村民中影响不好,因为他有小偷小摸以及好吃懒做不孝顺父母的恶习。也曾被公安机关多次予以治安拘留。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开始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本届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采取自我推荐的方法产生。这个赵热闹竟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了书面申请,履职设想还说的头头是道。这下村民选举委员会可犯难了。以赵热闹在村里的为人,估计竞选无望,但如果让这样的歪瓜裂枣加入了候选人队伍,岂不让人耻笑。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却规定除被剥夺政治确立的人以外,任何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选举委员会不同意这个赵热闹加入候选人行列,是否会触犯法律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就此问题请示乡政府,乡政府建议还是不列入为托。于是,村民选举委员会就没有同意赵热闹加入候选人的行列。赵热闹对此不服,到处上访告状。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村民为会员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的选举权,是指村民依法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权利。村民的被选举权,是指村民可以被依法提名为候选人,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从此法律规定来看,只要未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都有成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权利。但很多地方性法规都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第二十条规定:“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有的省甚至规定的更细化,比如:违背计划生育的不得成为候选人,受过拘留的以及被判过刑的不得成为候选人。


地方法规的这些规定是否违反《村民为会员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直是多年来争议的热点。我们认为,村民委员会最主要的职责就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如果一些歪瓜裂枣加入村委会的行列,不利于村委会的发展和本村村民的利益。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未尝不可。但如果规定的限制性规定明显不合理,比如:被判过刑的不得成为候选人就涉嫌违法。因为,被判刑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过失犯罪被判刑,且服刑期满后表现较好,如果不允许这些人参加竞选,与理与法不同。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允许参选亦属此列。像河北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了一些概括条件,且这些概括性条件是公民应该遵守的基本公德,应该不涉嫌违法。但在实际执行当中很难操作,极易发生纠纷。因为诸如品行良好,作风正派等很不好掌握。还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这些规定如何适用做一个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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