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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2010/1/21 15:41:00|by:xtnmhzs]
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 |
2010-1-14 9:50:43 出处:农业部网站 浏览:22 |
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切实加强种子管理,根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我国种业发展为核心,以严格执法为重点,以规范企业行为为切入点,以集中整治和引导为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大种子执法力度,进一步净化市场,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等措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确保良种有效供应和种业健康发展。 二、活动目标 通过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淘汰不合格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企业实力;通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通过公开种业相关信息,提高农业部门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水平,确保品种种植安全、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和种子产业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清理范围: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种子企业。 2.检查内容:按照《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要求逐一检查。 注册资本: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该企业资产证明; 设施设备:要求企业出具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有效的、产权为该企业的证明; 品种选育:育繁推销一体化企业要有相应的育种条件,要求企业出具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转让合同; 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出具种子质量检验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有效证明,以及该技术人员为本企业正式员工的有效证明。 企业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有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等违法行为。 3.工作分工: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逐一清理。农业部发证企业(见附表4),由农业部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10年6月1日前报农业部。 4.工作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逐一清理。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发证机关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以及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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